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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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概念: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
二、稅收立法權:(第三節已介紹)
三、稅收執法權
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利。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稅務管理權。
主要熟悉:稅款征收管理權,其他略。
1.稅收的征收管理權限的劃分:
①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②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區性稅種,其管理權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掌握。
③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稅和筵席稅。
④除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經濟特區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國性的地方稅種。
⑤ 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批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擁有某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經濟特區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稅收管理權之外,擁有一些特殊的稅收管理權。
2.稅務機構設置:中央政府設國家稅務總局,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3.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
征收機關 | 征收的稅種 |
國稅系統 |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等。 |
地稅系統 |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等。 |
地方財政部門 |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稅的征收 |
海關系統 | 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和消費稅。 |
4.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 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筵席稅。 |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①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 |
②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 |
③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 |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稅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 |
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 |
⑥證券交易印花稅 |
【典型例題】下列稅種中,全部屬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費稅 B.增值稅 C.車輛購置稅 D.資源稅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增值稅由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資源稅中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中央,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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