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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源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稅目、稅率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對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的理解,應注意以下3點:
(1)資源稅規定僅對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和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2)資源稅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符合規定的中國企業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3)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稅目:
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二節 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
1.從價征收的規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額為課稅依據。
上述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從量征收的規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
上述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二)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根據應稅產品的曝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可以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第三節 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稅收優惠: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4)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5)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①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②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③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復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3)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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