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計算公式 |
適用范圍 |
從量定額征收 |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
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 |
從價定率征收 |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稅率 |
原油、天然氣 |
注意問題:
(1)以初級礦產品作為課稅數量。
(2)與增值稅之間的關系:應稅礦產品也要交增值稅,按價格交;資源稅(只對初級礦產品),大部分礦產品按數量交。
兩稅區別:
①征稅范圍不同;
②環節不同;
③和價格的關系不同;
④計稅方法不同。
知識點:資源稅減免稅項目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五)對地面抽采煤層氣(煤礦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六)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鏈接】資源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消費稅基本相同。
知識點:資源稅納稅地點
3個地點:開采地、生產地、收購地。具體情況: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基本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基本征稅范圍 |
不屬于征稅范圍 |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
1.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行為; |
(二)具體事項征稅的規定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1.繼承、贈予 |
(1)繼承;不征(無收入) |
(2)贈予:公益性贈予、贈予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不征;非公益性贈予,征 | |
2.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3.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滿償還債務本息不征;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 |
4.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有收入的,征;個人之間互換自有住房,免征 |
5.以房地產投資、聯營 |
(1)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轉讓到投資聯營企業,暫免征;將投資聯營房地產再轉讓,征 |
(2)投資、聯營的企業屬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暫免征;建成后轉讓,征 |
7.兼并轉讓 |
暫免 |
8.代建房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9. 重新評估 |
不征(無收入) |
知識點:稅率——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需記憶)
|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 |
稅率 |
速算扣除系數 |
1 |
50%以下(含) |
30% |
0 |
2 |
超過50%~100%(含) |
40% |
5% |
3 |
超過100%~200%(含) |
50% |
15% |
4 |
200%以上 |
60% |
35% |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確定
計算土地增值額時準予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項目,根據轉讓項目的性質不同,可進行以下劃分:
轉讓項目的性質 |
扣除項目 |
(一)對于新建房地產轉讓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二)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
(一)對于新建房地產轉讓,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
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6項: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2)前期工程費
(3)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
(6)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關鍵取決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處理: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利息注意三點: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②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③不包括加息、罰息。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關于利息的其他規定】
(1)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即:
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2)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3)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扣“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2)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扣“三稅一費”(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20%的扣除: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二)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即: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注意營業稅的規定)。
【特殊規定】
1.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2.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3.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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