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房產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重點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與次月區分
房產用途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其他 |
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二)納稅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房產稅要點總結: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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