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與管轄
(一)機構和人員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二)管轄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具體來說: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第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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