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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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考點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維持、撤消、變更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考點二: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略)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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