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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
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生產
2.視為生產——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零售的應稅消費品注意三個問題:范圍;稅率;包裝物的處理
(五)批發應稅消費品(卷煙)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節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時征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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