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沖突的管理應對措施
1.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具體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商業利益或業務活動可能與客戶存在利益沖突,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客戶,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
(2)如果為存在利益沖突的兩個以上客戶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所有已知相關方,并在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
(3)如果為某一特定行業或領域中的兩個以上客戶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客戶,并在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
如果客戶不同意注冊會計師為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客戶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終止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務。
2.除采取上述防范措施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項目組為相關客戶提供服務;
(2)實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經授權接觸信息;
(3)向項目組成員提供有關安全和保密問題的指引;
(4)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5)由未參與執行相關業務的高級員工定期復核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
3.如果利益沖突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并且采取防范措施無法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承接某一特定業務,或者解除一個或多個存在沖突的業務約定。
四、應客戶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
(一)提供第二次意見的情形
1.在某客戶運用會計準則對特定交易和事項進行處理,且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的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應客戶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第二次意見不是以前任注冊會計師所獲得的相同事實為基礎,或依據的證據不充分,可能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2.【教師補充】當會計師事務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就下列事項提供專業意見時,將構成應客戶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的情形:
(1)客戶運用會計準則對其實際發生的、已完成的或計劃中的交易進行處理;
(2)客戶運用會計準則對假設交易的處理。
假設交易,是指不涉及某一特定企業的事實和情況的交易。
3.【教師補充】對特定交易的口頭意見和建議,可能被視為向客戶提供二次意見的情形:
(1)客戶就其已進行或計劃進行的交易具體細節直接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問的,所做的回復可能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影響其關于如何適當地對交易進行處理或報告的決策;
(2)會計師事務所決定按照回答客戶詢問所用的時間向客戶收取費用。但是,即使決定不收取費用,也并不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不受約束。
(二)提供第二次意見的風險應對
1.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戶同意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
(2)在與客戶溝通中說明注冊會計師發表專業意見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冊會計師提供第二次意見的副本。
2.如果客戶不允許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考慮所有情況后決定是否適宜提供第二次意見。
3.【教師補充】對“假設交易”的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受邀對運用會計準則對假設交易進行的處理提供建議或出具報告,這類交易通常由一個中介機構提出,如“投資銀行”。
如果中介機構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及專業結論推銷金融產品或將其用于與第三方的其他商業交易,會計師事務所可能面臨名譽和法律風險。
在任何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都應避免對運用會計準則對假設交易進行的處理出具書面報告。
五、專業服務營銷
1.注冊會計師在營銷專業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
(2)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響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或類似機構;
(4)作出其他欺騙性的或可能導致誤解的聲明。
2.注冊會計師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或騷擾等方式招攬業務。
3.注冊會計師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但可以利用媒體刊登設立、合并、分立、解散、遷址、名稱變更和招聘員工等信息。
六、保管客戶資產
1.除非法律法規允許或要求,注冊會計師不得提供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服務。
2.注冊會計師如果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將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與其個人或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分開;
(2)僅按照預定用途使用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
(3)隨時準備向相關人員報告資產狀況及產生的收入、紅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與保管資產和履行報告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3.如果某項業務涉及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有關接受與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政策的要求,適當詢問資產的來源,并考慮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4.如果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來源于非法活動(如洗錢),注冊會計師不得提供保管資產服務,并應當向法律顧問征詢進一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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