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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乙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取得“智能垃圾預處理機”的專利權。根據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辦理了轉讓登記,當天乙公司取得專利權。參見教材P542
(2)丙公司對于甲公司轉讓的專利權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本題中,丙公司是甲公司轉讓專利權之前的使用權人,其普通許可合同不受專利權轉讓的影響,同時,丙公司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參見教材P414
(3)在乙公司受讓甲公司轉讓的專利權后,丙公司與甲公司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繼續有效。根據規定,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參見教材P414
(4)①乙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2008年1月5日生效。根據規定,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②乙公司與丁銀行的質押權2008年1月10日成立。根據規定,以知識產權設定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參見教材P358
(5)乙公司與戊公司訂立的專利權許可合同無效。根據規定,以知識產權質押的,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應當認定為無效。本題中,乙公司未經質權人丁銀行同意與戊公司訂立專利許可合同是無效的。參見教材P358
(6)甲公司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專利轉讓款,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乙公司的債務人庚公司。根據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本題中,乙公司在庚公司未予理會的情況下仍不提起訴訟,構成了代位權構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條件,因此甲公司是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參見教材P371
(7)乙公司沒有按約定支付專利轉讓價款,甲公司不能主張專利轉讓合同無效。參見教材P411【解釋】根據規定,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這里甲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存在主張專利轉讓合同無效的問題,該問并沒有要求考生予以解釋,只要寫出結論就可以。
【試題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第9章、第10章、第14章的“技術合同和專利權轉讓”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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