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答案】
(1)甲公司章程中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有:第一,董事會成員全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與其有競爭關系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該內容也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說明無論其他公司是否與任職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均不得在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兼職。
(2)甲企業出售丙企業資產,采取競價的方式是合法的。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改組以轉讓國有產權或出售資產方式進行的,改組方應當優先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
改組方案的不正確之處主要有:第一,乙公司支付收購款的時間是不正確的。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收購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乙公司支付收購款的方式是正確的,但應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凈利潤或者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第二,對土地使用權出資價值的確定沒有合法根據,根據規定,中方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土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第三,對公司重大事項表決方式的確定基本正確。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等重要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3)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雙方應當按照實際繳納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本案中,中方出資者已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了其出資義務,即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甲公司已經繳納了全部出資。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一次繳付出資的,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但是外國投資者的收購款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如期繳清。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額;并且根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所以,乙公司以A合營企業名義提供擔保,通過銀行貸款繳納出資的行為不合法。由此可見,乙公司實際繳付的出資只有200萬美元。雙方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為68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為480萬美元,外方出資200萬美元。據此,中方利潤分配所得約為282.35萬元(計算公式為:480/680×400);外方利潤分配所得約為117.65萬元(計算公式為:200/680×400)。
(4)丁公司具備以股權并購A合營企業的資格。相關文件規定,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并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丁公司的股東沒有中國的公司或自然人,因此首先確定其不是特殊目的公司,其次丁公司是在B國證券交易上市的上市公司,并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因此,丁公司具有并購A合營企業的主體資格。
根據規定,丁公司與A合營企業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如果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則加注的批準證書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自動失效,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境內公司預先提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核準變更登記,使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并購之前的狀態。
A合營企業董事會拒絕進行利潤分配不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關文件規定,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2007年1月,A合營企業尚未取得加注的批準證書,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5)第一,乙公司符合投資者的資格要求,根據規定,投資者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乙公司的母公司的資產總額為1.5億美元,超過規定的數額。第二,乙公司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B上市公司已發行的A股股份為5%,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要求,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乙公司的投資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取得的B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2.【答案】
(1)甲公司具備發行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第一,甲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甲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為1440萬元,而甲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已達8479萬元;第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超過法律規定的不低于6%的要求;第四,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占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約為40%,未超過法律規定的40%的限額。
(2)甲公司董事會擬定的發行方案中,第一,有關債券的期限為5年,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的要求;第二,轉股時間符合法律規定,即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第三,轉股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第四,債券還本付息的時間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符合法律規定;第五,認股權證的存續時間為2年,符合法律規定,即不超過公司債券存續的5年期限,自發行之日起又不少于6個月。第六,行權時間擬定為認股權證存續期的最后5個交易日內,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為存續期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3)A公司轉讓甲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事后報備的方式。根據規定,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并且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的,可以采取事后報備的方式處理。A公司累計轉讓甲公司的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2400萬股后實際為4000萬股,未超過甲公司股本總額的5%;并且A公司轉讓甲公司股份后,仍然為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權未改變。因此,其證券轉讓可以采取事后報備的方式。
(4)甲公司股東大會就擔任保證人事項所作的表決無效。根據規定,無論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的擔保,還是就單筆擔保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擔保,都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股東大會審議為股東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因此,甲公司就此擔保事項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不符合規定無效。
甲公司股東認為股東大會作出的擔保決議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甲公司就擔保事項除應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外,還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屬于重大事件,依法應當作出臨時公告。
(5)趙某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因為其弟弟持有甲公司股份lO萬股,持股比例未超過1%:吳某也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其擔任甲公司附屬企業財務負責人發生在2年前,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近1年內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限制;李某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因為其妻子是甲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A公司的董事。
3.【答案】
(1)甲學院因乙公司對招待所進行裝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甲學院要求據此解除合同沒有合法根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且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因此,乙公司應分別在2005年8月31日、2006年8月31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甲學院支付租金。
(2)張某的行為屬于偽造票據的行為。
甲學院以A家具公司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承兌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票據關系一旦成立即與基礎關系相分離,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只有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進行抗辯。而A家具公司與承兌銀行無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且A公司背書轉讓該票據后,其后手與承兌銀行也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承兌銀行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付款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該責任包括,承兌人的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僅限于其前手,而對于承兌人并不發生失權的效果。
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權,其前手可以對其行使抗辯權。理由如上。
(3)如果A公司在該票據遺失的當天,向承兌銀行辦理了掛失止付,在C公司請求承兌銀行付款時,銀行不應當停止支付,而應向C公司支付票款。因為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4)如果C公司獲得該票據,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兌銀行拒絕付款后,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不能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轉讓了該票據,應該對其后手承擔票據責任。
(5)甲學院與丙銀行的抵押擔保部分無效。即雙方約定甲學院不能按期還貸,將抵押房屋的所有權歸銀行所有的流質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首先,甲學院提供的抵押物合法,利用教學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自身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其次,就該抵押物依法辦理了登記手續。
抵押期間甲學院向丁公司轉讓該招待所的行為不合法。《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據此規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的轉讓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未經同意的轉讓不符合法定條件。因此甲學院在未經丙銀行同意的情況下轉讓抵押房屋的行為不合法。
丁公司的說法不完全正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因此,丁公司認為,甲學院與丙銀行約定,履行期限屆滿,甲學院未清償債務時,該招待所歸丙銀行所有無效,是正確的。但是,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時,要求受讓該抵押財產的要求是不正確的。
(6)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理的規定,在租賃期間發生房屋轉讓行為的,‘該租賃行為對受讓人丁公司具有約束力。(或者: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4.【答案】
(1)乙無權出售該房屋。因為該房屋系甲乙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屬于共同共有財產,處分共同共有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雙方未對該房屋的處分作出約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甲乙雙方同意。
丙取得該房屋屬于善意取得,因此有權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第一,丙購買該房屋時主觀上為善意,因為該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乙;第二,丙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由A公司為乙和丙提供房屋買賣的相關信息;第三,轉讓的房屋已經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由此說明,丙的購房行為已經完全具備了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A公司的行為屬于居間行為。在促成該房屋買賣合同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權收取報酬。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由乙和丙平均分擔。
(2)張某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規定,第一,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第二,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須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此為簡易交付。本案中,由于張某在合同生效前已經占有該車輛,適用簡易交付的規定,在合同生效時車輛的所有權歸張某。
在該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乙有權主張張某的買賣行為無效,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物權法》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就甲和張某發生的車輛買賣而言,乙為善意第三人,并且為該車輛的共同共有人,因此有權主張該買賣行為無效。
(3)①丙與c擔保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物權擔保、反擔保。如果該抵押擔保合同未進行抵押物登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影響該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經登記,c公司不得取得抵押權。
②在丙持有的房尾產權證與登記機關登記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登記機關的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如果丁申請登記機關進行更正未能獲得丙的同意,有權申請異議登記。因為《物權法》規定,第一,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第二,要求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起訴,不起訴的,則異議登記失效。丁作為該買賣行為中的利害關系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采取申請異議登記的補救措施。但是,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丁的異議登記申請不當,給丙造成損害的,丙有權要求丁進行損害賠償。
③丁所住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兩個議項,其中第一個能通過,第二個不能通過。《物權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等事項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但是,對于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則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④戊購得該房后沒有義務繼續履行丙與丁之間所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物權法》規定,如果抵押權設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戊作為受讓人沒有義務繼續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賃合同。丁再次租房所發生的租金損失,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下:第一,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