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答案】
(1)①甲公司發行前的股本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在本題中,甲公司發行前的股本總額為4000萬元,符合規定。②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
(2)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在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為2900萬元,不符合規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量凈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在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為4800萬元,不符合規定。
(3)最近一期期末的無形資產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題中,甲公司無形資產占凈資產(5000萬元)的比例為28%,不符合規定。
(4)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發生重大變化。
(5)①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在本案中,甲公司的總經理張某只是在控股股東乙公司擔任董事,并不違反規定。②李某的行為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董事李某在控股股東乙公司中擔任了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總經理),違反了規定。⑧王某的行為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中兼職。
(6)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或者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不具備發行條件。
(7)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不得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2.【答案】 。
(1)張某的發明不屬于A企業的職務發明。根據規定,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在本題中,張某完成發明后利用A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和測試,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2)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3)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權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護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計算。
(4)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據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該發明未支付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計算。
(5)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據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丙公司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違法行為,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7)舉證責任在丙公司。根據規定,方法發明專利權被侵權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
(8)丁公司不屬于專利侵權。根據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9)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3.【答案】
(1)A、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有效。根據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無效合同處理。在本題中,盡管B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超越了資質等級,但其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應資質等級。因此合同有效。
(2)工程價款應當按照8000萬元結算;根據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合同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3)C公司擅自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D公司的行為無效。根據規定,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A公司應當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向B公司支付墊資利息。根據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有效。根據規定,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有效。
(6)B公司享有的受償權利更為優先。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在本題中,盡管甲銀行可以對商品樓行使抵押權,但B公司對該商品樓的受償權優先于甲銀行的抵押權。
(7)B公司的優先權不消滅。根據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8)A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9)B公司在行使優先權時不能對抗買房人王某。根據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10)A公司對欠付B公司的工程價款應當支付利息。利息從4月1日起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答案】
(1)B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在本題中,提示承兌期限為4月1日一4月30日。
(2)G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0日一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4)G公司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如果G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持票人G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被拒絕付款后,應當在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否則該權利歸于消滅。
(6)如果G公司于2009年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其票據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2007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2007年7月10日一2009年7月10日。
(7)G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持票人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在本題中,持票人G公司如果于2009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將喪失對承兌人和m票人的票據權利,但其民事權利并未喪失。
(8)如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不構成票據質押。根據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m質人存匯票上必須記載“質押”字樣,同時在匯票上簽章。如果m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存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9)A公司拒絕G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巾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存本題巾,A公司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B公司進行抗辯,但B公司已經將該匯票轉讓給第i人,而第i人G公司屬于善意、已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10)B公司拒絕G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11)c公司拒絕G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火系,m質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不能行使轉讓票據等處分權利,如果其后手冉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m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存本題巾,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書時只是進行“質押背書”,D公司并未取得票據權利,不能冉背書轉讓給E公司。兇此,c公司對G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G公司被拒絕付款時,不能對C公司行追索權。
(12)E公司拒絕G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13)F公司拒絕G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14)乙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m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應當承擔延遲付款的責任。 t
(15)對A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0.05%計收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