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422013年9月,A、B、C、D協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法人型集體企業,其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以勞務出資、而B、D以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D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發現A、B的經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隨即提出退伙。在該年11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11月底,在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11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2013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時,在僅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丙公司。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C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2)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請指出不合規定之處?
(3)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4)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和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和C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協議對B的職權限制,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
(5)E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C可以成為該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據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因此,C作為法人組織,也是可以成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2)在該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協議中約定C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不符合規定的。
(3)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公司有權向A、B、C、D、E要求償還其債務。
(4)該合同應該認定為有效。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約,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質行為是無效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沒有同時獲得B、C的同意,因此,E出質行為無效。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搜索微信公眾號"考試吧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