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42 某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價款為600萬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萬元,在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約定由某建筑公司于3月2日向甲公司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合格后的次日以商業承兌匯票方式結算。
2月20日,甲公司如約支付了定金。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建筑公司沒有按期向甲公司交貨,經過協商,建筑公司于3月l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貨物,甲公司當天驗收,質量符合合同標準,于3月19日開出面值600萬元,5個月到期的商業匯票,A保證人為甲公司保證,并在票據正面注明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乙收到票據后按期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并于6月9日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8月22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由此牽涉出以下問題:
(1)甲公司認為票據未記載付款地和出票地,記載事項不完整,拒絕付款:承兌人認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絕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據款項,丙公司認為票據背書時未注明背書日期,背書行為無效,拒絕承擔責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認為按照債務人的順序,應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對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絕付款。
(4)丁要求A擔保人代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合同法》、《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乙雙方約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貨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建筑公司沒有按期交貨,甲公司可以要求誰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4)影響匯票有效性的記載事項有哪些?甲的理由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承兌人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承兌的效力是什么?
(7)丁要求丙、乙、A代為付款,屬于行使什么權利?
(8)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應對該票據承擔哪些責任?
(9)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0)A保證人向丁承擔保證責任后,是否有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甲、乙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此處的合同標的額為600萬元,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了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
(2)甲乙雙方約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貨物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屬于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是符合規定的。
(3)建筑公司沒有按期交貨,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影響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是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5)承兌人拒絕付款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定,因此承兌人拒絕付款理由不成立。
(6)承兌的效力在于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7)丁要求丙、乙、A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
(8)丙的拒絕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效力,因此丙應對票據承擔票據責任。
(9)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乙所說的按照債務人的順序,應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0)A保證人向丁承擔保證責任后,有追索權。根據規定,保證人向持票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權利,有權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因此,A保證人履行了票據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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