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3. 西日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300萬元和200萬元設立,貿易公司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甲公司尚有100萬元出資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到期而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貿易公司在經營中因投資決策發生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該破產申請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貿易公司。經審理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宣告貿易公司破產。管理人對貿易公司的相關事項清理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向A公司無償贈與一批物資,價值30萬元。管理人一直未行使破產撤銷權撤銷該行為,貿易公司的債權人張某(享有10萬元無財產擔保債權)發現后,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貿易公司的該行為,并要求將追回的財產歸入到貿易公司的財產總額中,A公司得知后,認為張某本身只享有10萬元債權,卻要求行使30萬元無償轉讓財產的撤銷權,因此不應退還財產。
(2)2013年1月24日向B銀行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為8萬元,其后截至2014年2月10日為8.02萬元。
(3)2013年12月16日與C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C公司為貿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規格的服裝,合同標的額為68萬元,由C公司于2014年4月上旬交貨,貨到付款。現雙方均尚未履行該合同,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由此造成C公司實際經濟損失為10萬元。
(4)貿易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與D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800萬元,貸款期限2年,E公司作為貿易公司的一般保證人與D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
(5)F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向G銀行貸款50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貿易公司作為F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和B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
(6)貿易公司與H公司破產受理前簽訂過買賣合同,約定貿易公司作為賣方在2013年9月15日向H公司交付一套機器設備,總價款為100萬元,H公司每月支付20萬元,在支付完全部價款之前,貿易公司保留該套設備的所有權,H公司支付了80萬元后未再支付,貿易公司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H公司的合同,但H公司為向銀行貸款已經將該機器設備向銀行依法提供質押。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和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貿易公司向A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2)債權人張某行使撤銷權是否合法?A公司欲抗辯的理由是否正確?并分別說明理由。
(3)B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4)C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
(5)貿易公司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補繳?并說明理由。
(6)因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D銀行能否要求E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7)貿易公司的保證責任能否因其破產而免除?因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G銀行能否直接向貿易公司申報債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8)管理人是否有權主張取回H公司已作為出質的機器設備?并說明理由。
[答案]
(1)貿易公司向A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應予以撤銷。(0.5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貿易公司向A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該行為是可以撤銷的。(1分)(2014年教材P277)
(2)①債權人張某行使撤銷權合法。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行使撤銷權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并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分)②A公司欲抗辯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盡管債權人張某的普通債權為10萬元,但依然有權行使合同法中規定的撤銷權要求A公司撤銷無償轉讓價值30萬元財產的行為。(1分)(2014年教材P277)
(3)B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為108萬元(100+8=108萬元)。(0.5分)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B銀行的貸款盡管沒有到期,仍應視為到期,且其利息計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即:8萬元利息)。(1分)(2014年教材P285)
(4)C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數額是10萬元。(0.5分)根據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經濟損失的,其損害賠償額應作為破產債權。(1分)(2014年教材P288)
(5)貿易公司尚未繳納的出資應補繳。(0.5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1分)(2014年教材P274)
(6)D銀行無權要求E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0.5分)根據規定,對于一般保證,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由于D銀行與貿易公司的債權于2014年12月1日到期,在破產案件受理時(2014年2月8日)該債務尚未到期,因此作為承擔補充責任的一般保證人E公司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1分)(2014年教材P287)
(7)①貿易公司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1分)②G銀行可以直接向貿易公司申報債權。根據規定,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的保證責任視為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取消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對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求償。(1分)(2014年教材P287)
(8)管理人不能主張取回H公司已經出質的機器設備。(0.5分)根據規定,根據規定,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由于H公司支付的價款達到了總價款的75%以上(80萬元),此時管理人不能主張取回,只能要求H公司繼續支付。(1分)(2014年教材P281)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