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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證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保薦人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C.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D.會計師事務所為證券發行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存在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
點評:本題是考查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這是較為重要的一個知識點,在考試中曾多次涉及。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主要考查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中注意“不得單獨作為免除處罰”的情形;民事責任中,掌握虛假陳述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以及不同主體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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