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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頁:綜合題答案 |
四、綜合題
1.
【答案及解析】
(1)允許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之一:2×60%=1.2(萬元);扣除限額之二:70×5‰=0.35(萬元)
取其小者,稅前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0.35萬元。從被投資企業(非上市公司)分回的紅利10萬是屬于該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紅利所得,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單獨納稅,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中,不作為這里計算業務招待費的限額的基數。
由于向投資人預付股利,計入了管理費用,股利屬于稅后性質,不得稅前扣除,應當調減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允許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為8.5-2+0.35-5000/10000×4=4.85(萬元)。
(2)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為70×15%=10.5(萬元),實際發生額為3+0.5=3.5(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為5.5萬元。
(3)甲個人獨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70-(43-0.3-1.8×4)-4-4.85-5.5-(5-1)-0.2×8-0.35×4=13.15(萬元)
投資人的工資不得扣除,需要從營業成本中調整,但是可以扣除生計費;王先生以甲企業的名義多次租賃汽車供家人生活使用發生的租賃費共0.3萬元不能扣除,需要從營業成本調整。甲企業計提的準備金1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
(4)王先生應就甲、乙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8個月應納稅額=[(13.15+10-4)×35%-0.675]×8÷12=4.02(萬元)
后4個月應納稅額=[(13.15+10-4)×35%-1.475]×4÷12=1.74(萬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4.02+1.74=5.76(萬元)。
(5)來源于個人獨資企業甲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76×[13.15÷(13.15+10-4)]=3.96(萬元)
(6)各項收入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0×20%+5.76=7.76(萬元)
對外投資分紅,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不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合并計稅。
2.
【答案及解析】
(1)2011年12月份趙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應納稅=(4000-3500)×3%=15(元)
績效工資應納稅=30000×10%-l05=2895(元)
共應納稅為2895+15=2910(元)
【解析】績效工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
30000÷12=2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
(2)轉讓債券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7-5)×10000-700-10000÷20000×1000]×20%=3760(元)
(3)趙某拍賣古錢幣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500000×2%=10000(元)
【解析】拍賣時,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且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趙某拍賣字畫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500000-100000-50000)×20%=70000(元)
(5)從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我國應補的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抵扣限額=40000×(1-20%)×20%=6400(元),
實際在A國繳納8000元,大于抵扣限額,不用在我國補稅。
(6)從B國取得股息在我國應補的個人所得稅
股息應納個人所得稅抵扣限額=10000×20%=2000(元),實際繳納1000元,可以全額抵扣,并需在我國補稅2000-1000=1000(元)
(7)甲某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8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000-2000)×10%-25]×8=1400(元)
9~11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000-3500)×3%×3=45(元)
2011年全部所得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2910+1400+45++3760+10000+70000+1000=89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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