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串聯記憶之"人數"
《經濟法》“人數”串聯記憶整理:
一、公司一般應設監事會,股東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2名監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二、2人以上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最低限額。
三、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
四、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應當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五、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國有企業監事會。
六、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3-9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人數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為發起人。
七、7-13人證券交易所理事會人數
八、1個稽查特派員管5個企業
九、1/4:
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十、1/3:
(1)經廠長、企業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4)股份有限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十一、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十二、2/3:
(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2)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2/3;
(3)國有企業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必須要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
(4)有限責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解散與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公司一般應設監事會,股東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2名監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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