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要件
(1)受讓人善意;
(2)受讓人取得票據無重大過失(并非票面上存在影響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仍受讓,或者說受讓人受讓票據時已盡形式審查義務);
(3)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提示2】無權代理
1.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行為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取得票據權利;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僅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而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所有票據上的債務人均不對該相對人承擔票據責任。
3.如果票據代理僅構成狹義無權代理,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假如該人因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據權利,無權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擔票據責任,但無權代理人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3】票據偽造
1.票據上并無被偽造人真實的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偽造人亦未在票據上以自己名義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的人,應當向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如果代行人未獲得本人的授權,其行為又構成票據簽章的偽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則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4】票據變造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人如果同時也是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3.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4.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提示5】票據上的簽章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提示6】票據憑證的交付
(1)票據行為人必須將進行了記載的票據交付給相對人,票據行為方成立。
(2)票據行為人完成記載后,非因其意思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面上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能取得對簽章人的票據權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票據而成為權利人,則由于行為人的記載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并且其簽章真實,行為人也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7】出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提示8】背書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
(2)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3)非轉讓背書:質押字樣、委托收款字樣
(4)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6)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7)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和質押背書,但可以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8)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票據質權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被背書人可以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提示9】承兌
(1)承兌字樣+簽章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最終的追索責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提示10】保證
(1)保證字樣+簽章
(2)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
【提示11】票據憑證喪失的補救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僅僅是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法院直接起訴,由法院在受理后發出止付通知。
(3)直接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人民法院將依法發出長效止付通知);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2)失票人應當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3)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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