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
第一節 公安刑事司法
問題:刑事司法的基本內容
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1)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部分刑罰的執行)。
(2)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任務有:第一,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第二,發現、控制、揭露、證實犯罪,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3)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基本職權,包括:第一,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第二,決定、執行強制措施;第三,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而已經追究的則撤銷案件;第四,對偵查終結的并且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五,依法處理需要行政處理但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第六,對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第七,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第八,對判處假釋、拘役緩刑和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執行監督、考察。
2、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1)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則,指的是在進行刑事司法工作時,公安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2)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則,包括(十項):第一,(依靠群眾)原則;第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第三,(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第四,(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第五,(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原則;第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原則;第七,(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第八,(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原則;第九,(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原則;第十,(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3)這十項原則,將逐一介紹:
一、依靠群眾
在進行刑事訴訟時,公安機關必須(依靠群眾)。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要認真受理群眾的報案等,并要注重從群眾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
在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等刑罰時,公安機關更要依靠群眾(監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要做到兩方面:一方面,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為處理案件的依據,(不能僅憑主觀想象、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另一方面,無論是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作為案件處理的依據,(不能另立標準,背離法律)。
三、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個原則,分為兩個方面理解:一方面,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而(不論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如何);另一方面,對(任何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平等的重視和保護),甚至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
四、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公安機關屬于(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屬于(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屬于(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機關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從而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一,公、檢、法機關(應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不能互相代替);第二,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第三,在刑事訴訟中(應該互相制約,防止和糾正可能出現的錯誤和偏差)。
五、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
一方面,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要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后,應當認真查處糾正,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給人民檢察院;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應當建立辦案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
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
這個原則,要求:第一,必須(重證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研究)上,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第二,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用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第三,對待口供要慎重,(不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口供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
根據各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不同關系,充分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并且從偵查、訊問等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加以特別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要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具體地說,就是:一方面,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另一方面,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詢)問,而且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幾種文字)。
九、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
為了(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質量和效率),各地區的公安機關應該相互協作和配合,嚴格履行協查、協辦的職責。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協查、協辦要求后,應當按照異地公安機關的要求,將有關材料、情況迅速反饋回去,而對于需要協助抓捕的,則應積極配合。
十、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
為了加大打擊跨國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國警方之間開展密切協作和配合。我國公安機關根據(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公安部簽訂的雙邊合作協議),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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