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1)分為兩大類:一是(偵查措施),具體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扣押書證、物證,鑒定以及通緝)。二是(刑事強制措施),具體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2)偵查措施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指的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而按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一種(訴訟活動)。
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并且人數(不得少于兩人),而且應當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況或者作無罪辯解),同時,應當(制作訊問筆錄)。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他所在的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進行,并且應當(出示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到場。這是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充分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有利于(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之后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二、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指的是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言詞)方式向(了解案情的人)進行查詢的一種(訴訟活動)。
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而且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筆錄)。地點可以是(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進行。在詢問之前,偵查人員必須出示(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證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詢問(被害人)時,則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
三、勘驗、檢查
勘驗、檢查,指的是偵查人員(為了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遺留的痕跡和物品),而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實地觀察、檢驗)的一種(訴訟活動)。
它主要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和人身檢查)。
現場勘驗,指的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進行(觀察、攝像、拍照),對(現場遺留的和犯罪有關的物品)進行(提取、保全)的活動。其目的是(查明和犯罪有關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證據),從而用來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發案地)派出所、駐鄉(人民警察或者保衛組織)要妥善保護現場,注意保全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給(主管部門)。偵查人員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并且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必要時,也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現場勘驗。
物證檢驗,指的是偵查人員(為了確定某一物證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而對(收集到的物證)進行(檢驗、核對),并(確定其特征)的活動。
物證檢驗應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尸體檢驗,指的是為了(分析案情、獲取證據)而對(尸體)進行(解剖和尸表檢驗),從而確定或判斷其(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的一種偵查方法。
尸體檢驗應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法醫或者醫師)進行。對于(死亡不明的尸體),偵查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但同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人身檢查,指的是偵查機關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以及病理狀態)而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活動。
四、鑒定
鑒定,指的是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而(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鑒定結論)的一種(訴訟活動)。
鑒定的范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與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等。
刑事技術鑒定的范圍,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這種鑒定,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放聘請書。而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的方法,客觀的作出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產生分歧的,(應當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檢查核定。(《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名并注明技術職稱),(加蓋刑事鑒定專用章)。對于鑒定結論,(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認為(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合理申請的),應當(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不得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或鑒定單位做出某種結論)。
五、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指的是為了(查明或者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者情節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者如何發生),而(在同等條件下將該事實或者情節人為地加以重演)的一種(偵查方法)。
偵查實驗,必須是(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才能進行。而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發生。
六、搜查
搜查,指的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而對(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索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方法)。
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人數(不得少于兩人),并且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對于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在執行逮捕、拘留時,如果遇到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一是(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是(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是(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是(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是(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的)。
七、扣押書證、物證
扣押書證、物證,指的是偵查機關(為了收取和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毀損或者被隱匿),而依法采取的(強制收取、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查方法)。它是按照法定程序(及時主動)進行的。
在收集或者調取證據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且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介紹信和偵查人員工作證)。
在現場勘驗或者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證、書證需要扣押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對于(涉及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保密);對于(和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案件有關,都應當扣押),并且(及時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決定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要(查點清楚),并且(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三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
對于(決定扣押而又不方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妥善保管);對于(不能加封的)物品,應當(責成專人保管);對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對于(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然后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需要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或者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并(發出書面通知)。
八、通緝
通緝,指的是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應當逮捕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緝拿歸案)的一種(偵查方法)。
如果應當逮捕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管轄地區內),那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轄地區),那么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而各地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后,必須及時布置,積極查緝。查獲后,要(迅速通知發布機關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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