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種強制方法。
一、拘傳
拘傳,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據案情(應該拘傳的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傳)。
拘傳,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在執行時,要向被拘傳之人出示(《拘傳證》),而且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傳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且(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執行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且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對象和有關單位)。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的;第三,應當逮捕而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第四,已經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第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而需要復議、復核的;第六,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偵查的;第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而需要復議、復核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第一,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第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第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第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那么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那么,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作為被取保候審人的保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與本案無牽連);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是(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限);四是(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作保期間,保證人還應履行以下義務:一是(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二是如果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給執行機關)。如果保證人(沒有及時報告的,要對其罰款),而(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并(限制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執行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的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并且應當(及時通知監視居住的對象和單位),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取保候審的一樣,共有七種情形。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第一,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不得離開住處,而沒有固定住處的,則不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居所;第二,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第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第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
拘留,指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第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第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第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執行拘留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了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給(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卷中注明)。
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其釋放證明);對于(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全國人大代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大代表),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的,那么,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于被拘留的人,經過審查(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如果是(特殊情況),那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提請審批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五、逮捕
逮捕,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有礙偵查、審判的進行)而依法采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方法)。
對于(有逮捕必要)的,應當(立即依法逮捕)。所謂有逮捕必要的,是針對那些(有證據證明其有犯罪事實,并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對他們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決定),然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批。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關于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是否審批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檢察長)決定的,而重大案件則應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批準逮捕,那么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給人民檢察院;如果不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到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給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錯誤)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復議)的,但是必須(將被拘留之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沒有被接受),那么(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則應(立即復核),做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在執行逮捕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逮捕證)。除了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給(被逮捕之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無論是人民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之人,公安機關都應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逮捕)的話,那么必須(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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