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作為常考的考點要求我們考生要好好掌握,專利權的內容是指法律規定的專利權人可以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k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下面針對這些考點進行一一講解,希望考生能夠將它們區分并牢記。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制造權:專利權人有權制造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并有權制止其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使用權:專利權人有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使用權中所講的“使用”是指為了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例如將侵權產品用于自己生產的產品作為組件或零件配套,或者將侵權產品用作自己生產的設備,而不是作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直接用于消費的那種“使用”。
許諾銷售權:許諾銷售是指那種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包括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的表示,如進行廣告宣傳、將產品陳列、展覽、演示、讓顧客免費試用等,涉及的范圍很寬。
銷售權:專利權人有權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可以許可他人銷售,也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里所講的“銷售”是指產品的首次銷售,不包括產品的二次銷售。
進口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口合法制造的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制造的產品。只有在進口國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才能在該國享有進口權。
標記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轉讓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通過繼承轉移給繼承人。
許可權:專利權人有權采用多種形式許可他人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質押權:專利權人可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質押,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提供債權擔保。其法律依據是《擔保法》第75、79、80條。
起訴權:起訴權又稱訴訟權,是一種公權,嚴格地說不應屬于專利權(私權)的范疇。這里所講到的專利權人的起訴權,實際上是由于專利權被他人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延伸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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