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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第一部分 客觀題
一、單項選擇題
1.B 2.D 3.B 4.C 5.D 6.C 7.A 8.C 9.D 10.D 11.C 12.C 13.C 14.C 15.C 16.B 17.A 18.C 19.D 20.A 21.D 22.A 23.A 24.C
25.D 26.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BCD 3.AD 4.AB 5.AB 6.ACD 7.ABCD 8.AC 9.ABCD 10.AB 11.ABCD 12.AC 13.BC 14.ABD 15.ABC 16.ABD 17.ABC 18.ABD
19.ABC 20.CD 21.ABCD 22.ABC 23.ABCD 24.BCD
三、判斷正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第二部分 主觀題
四、案例分析題
1.①洪某的行為與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只有當具有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的某一現象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某一結果的發生時,才能確定某一現象與所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洪某趕牛入水,與騎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這是因為,迫使女孩騎牛入水,就存在著發生女孩落水的實在可能性。在牛人深水的條件一出現,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結果便發生了。因此,洪的行為與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②洪某趕牛人塘是故意的,但對女孩落水是沒有料到的,并且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發現女孩沉沒,才急忙下水營救未果。這種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心理態度,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③根據題意洪某1972年10月出生,案發時(1987年8月31日)不滿16歲。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除了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其他嚴重破壞秩序罪外,不滿16歲不應負刑事責任。本案洪某不屬于故意殺人,非嚴重的犯罪,故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所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而且主要是指負有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職責的人員。本案被告人王某身為公家分局看守所的看守員,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要件。②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即應該預見自己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行為可能發生在押人員的脫逃,造成嚴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對造成18名在押人員脫逃所持的心理態度即過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員脫逃的結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在押人員實際脫逃,造成嚴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時違反公安人員執行任務時嚴禁飲酒的規定,放棄職守,造成18名在押人員潛逃的嚴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觀要件。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處罰。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97條所規定的玩忽職守罪的構成條件,但是我們不能對這種犯罪行為再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因為玩忽職守罪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兩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根據刑法第397條“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只能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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