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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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法律考試中,法理學易混詞匯總結如下:
一、 公民和人民
公民 | 人民 | |
含義 | 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 作為社會基本成員主體的勞動群眾 |
領域 | 法律概念 | 政治概念 |
反義詞 |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 敵人 |
范圍 | 公民的范圍比人民更大 | |
概念 | 非集合名詞,具體的概念 | 集合名詞,群體的概念 |
二、 權利和權力
權力 | 權利 | |
含義 |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系,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 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 |
領域 | 政治領域 | 法律領域 |
主體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民 | 一般主體;公民 |
處分方式 | 不得放棄和轉讓 | 可以放棄和轉讓 |
社會功能 | 公共利益 | 私人利益 |
三、 習慣和習慣法
習慣 | 習慣法 | |
含義 | 人們在長時期逐漸養成的,一種不易概念的思維傾向、行為模式和社會風尚 | 得到國家認可的習慣稱為習慣法 |
領域 | 法的淵源 | 法的種類 |
適用 | 《民法總則》第10條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在現在法律體系中,大多數國家習慣法都不再作為法的淵源 |
四、行政法和行政法規
行政法 | 行政法規 | |
含義 |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
制定主體 | 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 | 國務院 |
領域 | 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 法的淵源的一種 |
形式 |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 | 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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