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色盲,雙側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75年4月7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鄉鎮錄用優秀村干部和街道辦事處錄用優秀居委會干部職位的考生年齡在25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1986年4月7日至1970年4月7日期間出生);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上、29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81年4月7日期間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須符合該職位設置的年齡條件。
6.考生與招錄單位在職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即: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不能報考該招錄單位。
7.報考鄉鎮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報考縣(市、區)及街道辦事處以上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含2011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和已經獲得成人高等學校、自學考試及國家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的人員)。
8.符合招錄職位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11年8月31日前在縣級(不含區)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且工作時間累計兩年以上。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2011年全日制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1年畢業的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的畢業生,“五大”等高校畢業生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公務員考錄過程中被公務員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并在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期限內的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