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洛寧縣,一名房屋管理所所長幾年前因違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法院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在所長職務被免之后,這位已經被法院判罪的人員仍擔任縣住建局副局長至今,堪稱怪事。
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錄為公務員。這位干部被“免予刑事處罰”,并沒有免除行政處罰,為何只免所長職務,而不免縣住建局副局長職務呢?這是此事的最大蹊蹺。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形: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問題官員法律意識較差,私德存在問題;另一方面,還在于背后存在的權力體系不在健康運行的狀態。從某種程度講,有些出了問題的干部,還有點在替相關權力體系以及制度環境充當替罪羊。當然,這樣的官場運作模式如果要順暢,也不可能將風險全部推給那些“明知故犯”的官員。出了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自然要這些官員站出來扛。只不過,這種問責,更多會是做做樣子,或者讓相關權力暫時退隱。在這起事件中,從犯有濫用職權罪到免予刑事處罰,從免去“房屋管理所所長”到仍然保留“住建局副局長”職務,都說明這種問責其實是玩花樣,是權力敷衍民意的一種手段。
類似的干部問題都在說明:當前,一些地方在對干部進行考核與約束過程中,政紀、黨紀和法律沒有形成良好的合力,之間出現太多的斷裂地帶。而斷裂地帶的形成,本身就與相關權力存在瀆職行為有關。從這個意義上講,現在面對“被判罪后仍任職”這樣的蹊蹺之事,應該深入追究背后可能存在的違法亂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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