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北京連綿不斷的霧霾天氣,使人們對“一方污染,八方遭殃”有了更深刻的體會。治理污染,不僅需要政府、企業、公眾的全員參與,同時也離不開以明確責任分擔,劃分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現實情況是,一些部門或個人總是強化公眾責任,而忽略公眾權利。最近的例子是,國家發改委能源與研究所能源系統分析和市場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雋日前表示:“民眾也應該轉變意識,主動承擔環保責任,治理環境的成本需要公眾支付。”實事求是地說,這種表態并沒錯,但卻引起了輿論一片質疑。公眾感到,大家以公共財政為表現形式,實際上一直在支付治理環境的成本,現在更愿意看到政府部門及相關企業的責任分擔。一味強調公眾責任,難免會遭到反感。
隨著《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二審稿在廣泛征求建議意見后,特別新增“公共治理”章節,對政府、企業、公眾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權利、義務進行明確。二審稿取消了罰款上限,規定因大氣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賠償。
以此為鑒,“公共治理”概念的提出,堪稱《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一大亮點,其不僅明確了政府部門以及企業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標明了公眾所應享受的各種權利。許多規定都堪稱細致入微,也比較容易落到實處。而如何落實“因大氣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賠償”,備受關注。
“因大氣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賠償”,這一規定贏得了大面積叫好。實際上,這樣的規定并非北京首創,“誰污染,誰賠償”是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企業在污染問題上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經濟責任。《民法通則》中指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薄洞髿馕廴痉乐畏ā穭t明確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但是,“誰污染,誰賠償”原則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應用。諸多環境污染事故中,最終大多是政府財政出面埋單,鮮有企業為此對公眾作出具體賠償。此番《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雖然取消了針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但對于如何保障利益受損的民眾得到賠償,仍顯得過于籠統。個人起訴排污企業之所以知易行難,一方面是因為不菲的訴訟費用令人望而卻步,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個人承擔舉證責任使人自忖缺少勝算。如果由環保部門作為公眾的代言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的利益更能有所保障,而如果落實舉證責任倒置,由污染企業自證清白,也更容易辨明污染侵權案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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