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嚴格按照體檢標準進行體檢
各用人單位要根據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號)要求,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進行體檢。體檢由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各州市地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州市地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并按違紀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十三、體能素質測評項目與標準
根據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由省公安廳、省監獄管理局組織實施。男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1000米長跑標準為≤4′50″;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3′1″;縱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800米長跑標準為≤4′45″;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4′1″;縱跳摸高標準為≥230厘米。體能素質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四、考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試和體檢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和公安部門,按照《青海省2013年公開考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特警)簡章》和公告的職位資格條件負責報考公安民警考生的資格審查。在面試之前,省公安部門負責組織體能測試,對體能測試不合格人員,取消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一次。省公安、監獄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負責組織體檢。
十五、錄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必備的能力素質。對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報考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十六、考生誠信及遞補有關要求
(一)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單位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公務員局,我們將建立誠信檔案庫,以便在今后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待查和處理。在面試環節,已經確認參加面試的考生但面試當天臨時棄考的;在考察環節,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在體檢環節,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在錄用審批環節,考生在已經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公示等環節之后又提出放棄報考職位的。
(二)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試、藏語測試、體檢、考察、錄用環節均只遞補一次。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單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各招錄單位要認真做好遞補人員審核工作,并及時報送省公務員備案。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