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概述
據報道,廣東中山市古鎮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陸續收到由古鎮紀檢部門發出的一張特殊“名片”,沒有姓名,大大的“廉”字鋪底,上面寫著一個銀行賬戶。這是古鎮在全市率先開設的鎮級“廉政賬戶”,其目的是為了接收各級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主動上繳的“紅包”。古鎮紀檢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數上繳各種“紅包”的官員或企業負責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廉政賬戶”的持有者要保管好存款憑證,其可作為無過錯憑證之一。
開設“廉政賬戶”本不是新鮮事,早在2000年的時候,浙江省寧波市就在全國率先開設了“廉政帳戶”,開設該帳戶的目的是為了給黨員干部自查自糾提供方便,也是給領導干部主動拒禮、拒賄提供一個平臺。
相關評論
@《完善的“廉政帳戶”制度才是預防腐敗的良方》:從預防腐敗、保護干部的角度來說,“廉政帳戶”制度無疑算是一個好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決干部“被動受賄”問題,這對于保護挽救干部來說也是個不錯的途徑。“廉政帳戶”制度雖好但如果執行不力,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極易成為少數腐敗分子逃脫法律制裁的工具。現實中也不乏這樣的例子,有的腐敗分子將“廉政帳戶”作為表現自己清廉的秀場,在一邊接受巨額賄賂的同時,也一邊將一部分受賄所得打入“廉政帳戶”借以營造清廉的形象;有的腐敗分子則把“廉政帳戶”作為自己最后一道保險,一旦感覺貪污受賄的事情行將敗露時,就將受賄所得打入“廉政帳戶”以尋求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要讓“廉政帳戶”真正起到預防腐敗、保護干部的作用,首先還需要對制度不斷進行完善,將可能出現的漏洞、可能被鉆的空子一一補牢,不給腐敗分子有可乘之機。其次是要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度,因為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是走過場、搞形式也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只會是一紙空文。[1]
@《“廉政賬戶”不是腐敗“避風港”》: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賬戶”自誕生以來就備受爭議。質疑認為“廉政賬戶”游離于現行法制之外,原則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實施都不應該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賄賂多長時間能夠主動退掉,只是反映態度上好壞,不能說明犯罪的事實不存在。而在筆者看來,“廉政賬戶”的設立非但沒有背離相關法制,反而是契合有關法制精神。
且不說“廉政賬戶”與1993年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和199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均明文規定“……應在收受禮品的一個月內如實登記、上繳”,是一脈相承的,單單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動退贓從寬處理”,也與“存入‘廉政賬戶’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是吻合的。更何況,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釋,為“廉政賬戶”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機。[2]
@《從“廉政賬戶”退場說起》:某些反腐舉措確實存在華而不實的現象,民眾對反腐迫切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對于那些積極的、有實際效果的反腐新舉措還是應該給予充分的寬容和支持,不能一棍子打死。腐敗是世界性的問題之一,我國的反倡廉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雖然從根本上要靠制度建設,但就目前的情況看,還是要靠教育、制度、監督,一個都不能少。一項制度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要靠實踐檢驗,一項教育、監督方式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同樣要靠實踐檢驗。那種認為反腐新舉措都是作秀的看法,實際上是一種浮躁武斷、以偏概全的思維方式。還以“廉政賬戶”為例,雖然它法律依據不足,并且很容易被腐敗分子利用,但在當時一些地方防治腐敗的實踐中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某一階段的專項集中整治中配合使用,其正面作用還是大于反作用。[3]
模擬題
我國一些省市地方政府紀檢部門設立了“廉政賬戶”,目的是為了接收各級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主動上繳的“紅包”。規定指出若如數上繳各種“紅包”的官員或企業負責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參考解析
溫家寶總理曾經強調:“執政黨的最大危險就是腐敗。這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極為嚴峻的重大考驗。”打擊腐敗、廉政建設工作一直都是我國黨政干部隊伍建設高度重視的工作。近些年,隨著廉政建設工作的逐步推進,我國在反腐工作方式上、制度保障上都得到了不斷完善,反腐工作取得很大進展,特別是得到了很多群眾的配合和支持,為打造一支清廉為民的公務員隊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推動了廉潔政府的建設。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反腐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日益凸顯,新時期的黨政隊伍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面臨著很多困難和新的挑戰。這就要求各級政府、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能夠保持高度警惕,認清新時期、新形勢下的工作重點和難點,創新工作形式,保持與時俱進,進一步推進我國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順利進行。
題目中提到的“廉政賬戶”制度,我認為一方面從其形式上來看,可以說是反腐工作的一種創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干部“被動受賄”問題。這對于保護預防腐敗和挽救干部來說是一個不錯的途徑;
另一方面,每一項新制度、新規定的制定,在應用和推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在實行中需要不斷發現問題,進行完善。如“廉政賬戶”制度中規定若如數上繳各種“紅包”的官員或企業負責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這部分內容在具體實施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很容易被腐敗分子利用。如有的腐敗分子利用“廉政帳戶”來偽造自己廉政清廉的形象,在一邊接受巨額賄賂的同時,也一邊將一部分受賄所得打入“廉政帳戶”;或者一旦感覺貪污受賄的事情行將敗露時,就將受賄所得打入“廉政帳戶”以尋求逃脫法律制裁。因此,制度的具體條令需要進一步完善。
整體來說,對于“廉政帳戶”制度,我認為在現階段的反腐形式下,是可以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配合日常廉政建設的相關工作進行推行。對此,我們不妨多一些耐心,多提出一些改善意見,使其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對于“廉政賬戶”制度進行推行時,需要結合當地的情況,對于規定中可能導致的一些漏洞一一補牢,不給腐敗分子有可乘之機,讓“廉政帳戶”真正起到預防腐敗、保護干部的作用;
另一方面制度創新只是反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第一步,要想實現新時期下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推進,對于黨政干部的日常教育、監督多元化、執行嚴格化都不能少。將反腐倡廉工作系統性、全面性地推動黨政隊伍的廉政建設工作。使黨政干部真正在政治思想上保持先進性,在工作中做到廉潔奉公,為國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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