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考試吧論壇 Exam8視線 考試商城 網絡課程 模擬考試 考友錄 實用文檔 求職招聘 論文下載 | ||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訓 | 在職研 | 自學考試 | 成人高考 | 法律碩士 | MBA考試 MPA考試 | 中科院 |
|
![]() |
四六級 | 職稱英語 | 商務英語 | 公共英語 | 托福 | 雅思 | 專四專八 | 口譯筆譯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語 | 成人英語三級 | 申碩英語 | 攻碩英語 | 職稱日語 | 日語學習 | 法語 | 德語 | 韓語 |
|
![]() |
計算機等級考試 | 軟件水平考試 | 職稱計算機 | 微軟認證 | 思科認證 | Oracle認證 | Linux認證 華為認證 | Java認證 |
|
![]() |
公務員 | 報關員 | 銀行從業資格 | 證券從業資格 | 期貨從業資格 | 司法考試 | 法律顧問 | 導游資格 報檢員 | 教師資格 | 社會工作者 | 外銷員 | 國際商務師 | 跟單員 | 單證員 | 物流師 | 價格鑒證師 人力資源 | 管理咨詢師考試 | 秘書資格 | 心理咨詢師考試 | 出版專業資格 | 廣告師職業水平 駕駛員 | 網絡編輯 |
|
![]() |
衛生資格 | 執業醫師 | 執業藥師 | 執業護士 | |
![]() |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證) | 經濟師 | 會計職稱 | 注冊會計師 | 審計師 | 注冊稅務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 高級會計師 | ACCA | 統計師 | 精算師 | 理財規劃師 | 國際內審師 |
|
![]() |
一級建造師 | 二級建造師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員 | 咨詢工程師 | 監理工程師 | 安全工程師 質量工程師 | 物業管理師 | 招標師 | 結構工程師 | 建筑師 | 房地產估價師 | 土地估價師 | 巖土師 設備監理師 | 房地產經紀人 | 投資項目管理師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環境影響評價師 | 環保工程師 城市規劃師 | 公路監理師 | 公路造價師 | 安全評價師 | 電氣工程師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計量師 |
|
![]() |
繽紛校園 | 實用文檔 | 英語學習 | 作文大全 | 求職招聘 | 論文下載 | 訪談 | 游戲 |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币来艘幎ǎ焕^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繼承的特征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制度,是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的繼承方式。其在成立條件和效力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里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二,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第三,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關于代位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表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表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我國現行法采代表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采固有權說為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位人的代位繼承權。
第四,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這僅是例外。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二、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轉繼承的概念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項法律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轉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52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笨梢姡覈^承法也是承認轉繼承的。
(二)轉繼承的特征
第一,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因參加繼承的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一種法律現象。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的,只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能發生轉繼承。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參加繼承(如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因其對于遺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會發生轉繼承。
第二,轉繼承是繼承人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后死亡的,因其所得的遺產已經確定,其已經實際接受遺產,繼承權已轉化為特定財產的單獨所有權,其所取得的遺產已完全成為其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此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其已從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取得的部分,也就明確構成其自己遺產的一部分,則繼承人可直接繼承而不會發生轉繼承。轉繼承只是因繼承人于實際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死亡才發生的法律現象。因為,繼承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凡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繼承人都有繼承能力,得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繼承人并非于繼承開始之時即分配遺產,因此,繼承人一般并不能于繼承開始之時,即實際上接受遺產,此時僅發生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份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某物的所有叔上。如果繼承人雖在繼承開始后但在實際取得遺產前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也就不能再直接承受遺產。在這種情形下就發生已死亡的繼承人應當接受的遺產應由何人承受的問題,這也就發生了轉繼承。
第三,轉繼承是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不是直接繼承已死亡的被轉繼承人自己單獨的遺產,而是直接繼承已死亡的被轉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直接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因為,在被轉繼承人死亡時,被轉繼承人已經取得和享有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被轉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共有關系,只是其并未實際取得遺產,因此,在轉繼承中是由轉繼承人承受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轉繼承人直接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相似之處,但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一)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是直接參加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繼承權而取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繼承人看來是參加了兩個繼承關系,但就被轉繼承人參與繼承的繼承關系來說,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在被轉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遺產繼承關系中才是享有實際的繼承權,轉繼承人正是基于對被轉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才得直接承受被繼承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二)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因此,代位繼承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即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下發生。并且,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于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才會發生代位繼承。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不會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因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因此轉繼承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發生轉繼承。在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死亡的,因繼承人已經實際接受遺產,取得對具體財產的單獨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繼承。
(三)主體不同
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而不能是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得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四)適用的范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因于遺囑生效時無繼承能力而不會取得遺產繼承權,也就不能取得指定由其繼承的遺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應接受的遺產同樣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