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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㈡.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㈢.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原來是指“物的有限”――如物的擔保中以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和“量的有限”――如海商法中航運人對貨物毀損每件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現在的有限責任的含義已經被商法改變了)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
㈣.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如合同履行中發生雙方違約(見《合同法》第120條)后雙方相互承擔的責任,在侵權中侵權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擔的責任,具體指公平責任與過失相抵(見《民法通則》第131~132條)。
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于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㈤.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于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措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㈥.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多數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是內部關系。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系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與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
(1)產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2)存在的目的不同。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說,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并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來決定。
(3)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電損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賠償責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當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以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因此消滅。具體到某一個債務人清償完畢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則視誰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而定。而真正的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
(4)債權人雖然享有數項債權,但一旦實現了某個請求權,即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別或同時從乙、丙身上各獲得1000元的賠償。
㈦.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見《合同法》第107條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后,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于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殺富濟貧條款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公平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的酌情處理。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類似共同海損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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