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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
不依賴原權利人或任何人的意思(主要依據事實行為)
(1)勞動生產、孳息:
第一個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因此不依賴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
征收、征用、稅收、罰款、沒收、國有化
(3)私法方式:
①先占:
能夠先占的只能是無主物中的一種,即拋棄物,其他絕大部分的無主物歸國家所有(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拋棄物是指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放棄所有權的物;
先占是指以取得控制的意思而第一個占有該拋棄物;
先占人必須在事實上占有該物,且在主觀上有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意思;
先占是瞬間行為,一經成立,即取得所有權;
先占是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②發現:
隱藏物(隱藏在動產中)、埋藏物(隱藏在不動產中)
發現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如果能證明某人所有的,則歸所有人或繼承人,所有人不明的歸國家,發現人無權取得報酬,若是歸國有的,接受單位給予上繳人表揚或物質獎勵。
③拾得:
遺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暫時的喪失占有;
遺失物的規則同樣適用于:失散的飼養動物、漂流物
一般要“物歸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給國家機關,公告后無人認領歸國家
拾得人無權取得報酬(有懸賞廣告除外),但因返還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失主償還(這不是無因管理之債,而是法定之債,因為拾得人有返還的法定義務)返還前因保管拾得物的而產生的費用也可以要求失主償還(這屬于無因管理的費用)
返還拾得物應當一并返還孳息,返還孳息必須以孳息的產生為前提,但收取孳息的費用也應由失主償還。
如果沒有歸還,屬于不得得利,同時如果使用拾得物所獲取利益,屬于利用不當得利獲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歸國家。
失主要求返還,拾得人拒不返還拾得物的,以侵權論(侵占)
拾得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負賠償責任(目前重大過失不賠)
④添附:
添附是指:甲乙兩人各有一個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會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實行為或第三人的事實行為,兩個物結合為一個新物。
附合:是指兩個物結合在一起,分為動產與動產的結合(如鉆石和戒指結合為鉆戒),動產和不動產的結合(如土地和建筑材料結合為房屋)―――動產和動產結合的歸屬采取價值主義;不動產和不動產結合的歸屬采取不動產主義;
混合:是指兩個物混雜在一切,混合的兩個物只能是動產,且是不容易分辨的或是雖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動產。―――因此歸屬也采取價值主義
加工:是指對原材料的增值行為,原則上加工物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的增值遠遠大于原材料價值,也可以歸加工人所有。
無論是附合、混合還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權的人都要給與對方補償。―――債權關系
⑤時效取得:
我國沒有時效取得制度,但是大陸法系普遍的制度
經過和平、公然、持續、自主的占有一段時間,取得所有權
一般規定動產經過10年,不動產經過20年
⑥善意取得:(瞬間取得、即時取得)
適用于無權處分的合同最后走向無效的場合;無權處分并不必然產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要件↓:
A、動產:
貨幣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有爭議,但結論都是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不動產具有公示公信制度,效果和善意取得一樣
不動產之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是因為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有權處分,而善意取得是適用于無權處分的情況;
注意:善意取得適用于動產,但不限于動產,動產質押、動產抵押、留置權、票據權利、技術秘密等都可以善意取得;
B、委托占有:
保管、倉儲、租賃、借用、運輸、承攬、試用買賣
排除:脫離物(隱藏物、埋藏物、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盜贓物)
民法上的盜贓物指:盜竊、搶劫、搶奪、詐騙、侵占、挪用、貪污、受賄
例外:通過拍賣取得、從公開市場有經營權人手中取得
盜贓物對第三人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人可以行使取回權
但行使取回權必須要支付給第三人購買的價款,再向侵權人追償
C、善意:
特殊動產如汽車由于需要登記,第三人很難舉證自己的取得是善意
指交易的當時不知情(盡了必要注意義務),可以事后知情
D、有償:――排除贈與
E、已經取得了對該動產的占有(完成了交付)
F、無權處分的轉讓合同沒有其他的效力瑕疵
(4)添附與法律行為、侵權行為的關系
要學會區分作為事實行為的添附,和作為法律行為的類似行為,以加工行為為例:在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是法律行為,而添附中的加工行為是事實行為。
作為事實行為的添附,很多時候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原則上權利人可以選擇適用添附規則或要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
例外情況下權利人只能選擇兩種規則中的一個,如甲的玉石被乙雕刻成玉佩,甲就無法要求乙恢復原狀,往往只能以添附來解決。
2.繼受取得:
依賴原權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據法律行為)
(1)基于合同:
轉移所有權的合同:買賣、互易、贈與、借款、供用水電氣
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
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
汽車、飛機、輪船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也是交付;
交付還引起風險、孳息的轉移,動產和不動產都是如此
因此原則上動產的所有權、風險、孳息是高度一致的,但不動產有可能會發生不一致
(2)基于遺囑繼承、遺贈
法定繼承一般認為也屬于繼受取得,此處有爭議
(3)其他
3.關于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問題
4.關于區分原則與物權行為
德國的物權轉移具有無因性、獨立性;中國的物權轉移具有有因性、非獨立性,也就是說只有交付或物權登記,沒有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四、所有權的喪失(略)
拋棄、合同、滅失、時效、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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