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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性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費用的支付】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歸責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委托人損失的責任承擔】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損失的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條 【受托人損失的賠償】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3)解除特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 【雙方的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消滅特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合同終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 【合同終止】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 【合同終止】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5)關于轉委托(復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條 【轉委托】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6)間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顯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行紀)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 【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行紀(代銷、代購、拍賣)
(1)與委托之區別
①行紀是特定的人,不能能是自然人
②行紀必定是有償的
③行紀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④行紀以自己的名義
⑤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
⑥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⑦行紀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費用負擔】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的處分】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合同的效力】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與委托之相同
行紀合同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特殊的委托”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按約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5.居間
(1)兩種居間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誠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的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報酬與費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承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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