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必須依法治理。反腐敗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敗作斗爭,把反腐敗建立在法制基礎上,是新加坡反腐敗工作的一大特點。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查辦腐敗案件之所以高效、有力,在于他們有專門的反腐敗法律,使得調查局在查案過程中游刃有余。仔細研究新加坡反腐敗的立法,其特點十分明顯:第一,反腐敗立法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新加坡獨立41年,《防止貪污法》大的修改有四次,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其間還制定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在執法規定中嚴格杜絕或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任何政黨和組織均無權干擾司法獨立。第二,立法要有利于查處和執法。法律要規定得盡量詳盡可操作,避免執法者從法外尋找途徑執法而違法,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新加坡在立法上對罪名的設定嚴密、細致、周全。同時,明確司法原則,保證執法機關嚴格、公正、規范地執法。同為使用現代漢語的國家,新加坡在法律的制定上沒有模棱兩可的規定,使決策者或執法者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作為在新加坡政壇占絕對統治地位的人民行動黨,其各項活動都能自覺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沒有人膽敢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權。反腐敗必須堅持從嚴懲處,西化的民主在亞洲國家行不通。新加坡的法制嚴明、執法嚴格是舉世公認的,李光耀多次講:“在民主的背后,我要拿著嚴厲的大棒!敝阅軌虮3至疂、高效的政府形象,關鍵在于執法嚴格。
反腐敗與發展經濟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李光耀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新加坡作為彈丸小國,資源缺乏,我沒有時間和精力來討論民主,惟有不斷前行,居安思危才能走上幸福之路。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經濟發展與反腐敗不但不矛盾,而且有利于持之以恒地反腐敗。一方面,經濟發展為反腐敗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反腐敗保證了政府的廉潔、高效,保證了市場規則的公正運行,保證了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
反腐敗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是舉世聞名的。認為“高薪是保持誠實的依托”,“好人”自然要“好價”,“便宜沒有好政府”。高薪養廉,把隱性成本轉換成顯性成本,既提高了公務員待遇,又不增加政府運行成本,還凈化了政府運行環境。新加坡在多年的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遏制腐敗的體制機制,即“教育倡廉、高薪養廉、規則和監督保廉”。高薪養廉對防止腐敗有積極作用,在社會經濟發展允許的條件下應當實行,但這并不是最主要的。從產生腐敗的角度來看,高薪僅僅是提高腐敗者犯罪的成本。新加坡反腐敗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堅持不懈地綜合治理:在制度建設層面上,注重健全和完善法制、體制、機制;在社會管理層面上,加強有效管理和控制,規范行為,建立準則;在教育和觀念培養層面上,大力倡導和培養誠實、正直的社會道德、公眾輿論、價值觀;在司法層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真正體現在實際生活當中,從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為、不敢為,使大多數人不必為、不想為。
5.2011年3月2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研究了中央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三公”經費預算等有關問題。會議決定,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壓縮的基礎上,2011年繼續壓縮中央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在6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央財政決算時,中央本級“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納入報告內容,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