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在剛剛過去的春節,送禮收禮、公款吃喝、腐敗浪費等現象大大減少。與此同時,也有群眾反映,他們的正常福利也“被節儉”了。某地一名小學退休教師說,去年教師節、今年春節的購物卡、慰問金等福利統統沒有了。這樣的“節儉”,讓基層員工感到失去了來自單位的節日關懷。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單位在年節時給基層職工發放福利,可以增加節日氣氛,傳遞特別關懷,是一種良好傳統,也是我國有關法律鼓勵、提倡的。獲得正當的福利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這種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中央要求厲行節約,反對奢侈腐敗,公款吃喝、公款浪費被管住了,民間消費則應該及時跟上。對民間消費最有效的拉動,就是適度、合法地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待遇,讓他們逢年過節時能適當增加生活消費。低收入者獲得的“紅包”,可以有效擴大內需,為經濟發展增加動力。同時,不多的財物帶給低收入者更多的滿足感、幸福感,派發“紅包”使社會總福利大大增加。
一些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借過節違規濫發福利,對此應該禁止,但反不正之風不能用“一刀切”的簡單方法,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基層職工和低收入者的正常福利不應剝奪。正常福利“被節儉”,這一現象也提醒政策制定者,要及時出臺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保障正常福利的發放。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建立針對低收入人群的福利發放制度。
從社會正義角度出發,政府可以經由法定程序,動用公共財政投入,在一些重要節日給低收入人群發放“紅包”。這種紅包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有效縮小貧富差距,也可以增加低收入者對社會的認同感,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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