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等新概念(全文23次出現“治理”一詞),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中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還有專門章節論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從“管理”到“治理”,雖一字之差卻體現了治國理念的新變化、新要求、新跨越。
所謂“管理”,通俗一點說,就是依賴傳統公共管理的壟斷和強制性質,把屬下地區和人民“管”住、“管”好,全能政府色彩濃重,較少采取協作、互動的方式。而“治理”有“整治、調理、改造”的意思,更強調化導性、協調性、溝通性、靈活性,彰顯了社會建設的公平、正義、和諧、有序。
真正體現社會建設以人為本的民本思想和人文精神
“嚴格管理”的模式是單向的、強制的、剛性的,往往以“官”(管理者)為本,很難做到以“人”(民)為本,因而在過去,政府的管理行為有時會在合理性上受質疑,在有效性上打折扣。
“善于治理”強調人性!吧朴谥卫怼弊裱鐣l展規律和轉型期社會特點,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創新社會建設的體制機制,將司法救助、解困幫難、社區矯正、見義勇為等有效的做法形成機制,寓管理于服務,使社會建設更加人性化,促進人之善性的萌生和回歸。
“善于治理”強調公眾利益性!吧朴谥卫怼笔鞘构怖孀畲蠡纳鐣ㄔO過程。行政權力的邊界也發生了根本變化,不再是政府部門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而是干之前,得先問問公眾的需求,聽聽公眾的意見;必須把各方利益充分考慮。比如征地、拆遷就不再只考慮政府、開發商的利益,還要考慮受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的最大利益。
真正體現社會建設以法治為基礎
“嚴格管理”的主體單一,權力運行單向,使得法制框架內行政行為缺少有效的監督與制衡,使得法治的進程較為緩慢。
“善于治理”強調依法性。依法治理是改善社會治理的內在要求,使社會矛盾化解不斷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實效化的基本保障。法治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變動、價值觀念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通過法治化解社會矛盾,是改善社會建設的基本方式,法治可以將社會矛盾轉化為法律糾紛,運用良法的權威加以有效解決。
“善于治理”強調協調性。“善于治理”通常是雙向的乃至多向的,講求協調、協作、協同,強調權力行使的復合化與權力關系的協調化,通過多元權力主體間的博弈與協同,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得到充分的保障。從一元、單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轉變,也意味著社會治理避免走上人治的老路,從而推動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真正體現社會建設的民主性
通常來說,“嚴格管理”的主體只能是政府,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單向概念。
“善于治理”強調公眾參與性。“善于治理”注重公共治理,提出了多元的、合作的、上下協調的和治理方式多樣化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典型特點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由開放的公共管理與廣泛的公眾參與二者整合而成,實現社會建設的民主化。問政于民,還權于民是制度性進步。
“善于治理”強調化導性!吧朴谥卫怼敝匾暟l揮教育、引導作用,把“公平、正義、誠信、友愛、人倫”等基本道德觀念作為社會建設的原則,將道德精神貫穿于社會建設全過程,把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有機結合起來,融法理情于一體,博得公眾對良法的普遍服從。通過法律和化導,鼓勵人們多做善事,敢做善事,培育美德,抑制惡念,懲治惡行。
公共治理要真正做到“善于治理”,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整合作用;必須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與互動關系,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必須培育和完善獨立性強的民間組織,發揮各種社團在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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