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會政策的運行
第二節 社會政策的過程(制定、實施、評估、調整)
(要明白整個過程所涉及的各個環節,還要對每個環節的具體概念、機制有著準確理解和掌握)
一、社會政策的制定
※1、社會政策制定的內容:是指社會政策主體為了滿足全體或部分社會成員的需要,或解決某些社會問題而制定的相應社會政策的過程。(重點掌握5個確定)
(1)確定優先順序:資源有限及問題的迫切性決定先制定哪一個政策;
(2)確定政策對象:哪些對象可以享受該項社會政策;
(3)確定服務標準:對象可以享受多少;
(4)確定資源:資源如何解決,需要多少;
(5)確定運行機制:如何連接社會政策的各個要素,如何轉化傳遞給社會政策對象。
2、主要步驟
(1)確定議程(立項):社會問題或需要進入主體的視野,納入決策的過程;
(2)設計方案(起草):方案包括:基本內容、規模水平、受益對象、資源調動方式、運行機制、組織方式和具體實施方案,應深入調查,廣泛聽取意見;
(3)審查方案(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4)審批(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3、主要影響因素
(1)社會問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立項;
(2)政策資源:政策水平與經濟水平相適應;
(3)社會成本:制定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后果,因為資源有限;
(4)社會事件:制定社會政策來呼應重大社會事件,例如“非典事件”;
(5)社會精英:有更多的發言權,“智囊團”“思想庫”
(6)傳播媒介:通過傳媒形成輿論構成壓力;
(7)執政理念:共產黨的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二、社會政策的實施
1、意義:實施是指把社會政策轉化為社會服務,傳遞給社會政策對象的過程。
(1)是實施社會政策目標的關鍵;
(2)是檢驗社會政策的試金石;
(3)是溝通主體與對象的橋梁。
※2、一般過程(把每個環節所應注意的事項和具體技巧分辨清楚)
(1)政策宣傳:統一思想,充分了解;
(2)政策分解: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制定出實施活動的“線路圖”,明確工作任務指向;
(3)資源準備:準備好人力物力財力;
(4)組織準備:建立組織機構、配備實施人員、制定規章制度、合理利用人財物;
(5)先行試點:選擇某些地區或領域先行試點,檢驗完善、總結經驗;
(6)全面推進:總結后,進行必要的調整,或經過擴大試點,再全推;
(7)協調監控:做好協調,認識行動統一,提高效率;做好監控,不偏目標,全面落實。
3、實施主要影響因素
(1)機構因素:機構的層級與幅度、命令的服從體系、機構的分化與整合是否適度等。
(2)人的因素:設施者的政策水平、政治觀念、行為傾向、積極性和責任感;
(3)政策本身因素:是否連貫穩定和一致,是否合理符合人民意愿、是否具體明確都影響人民的依從度
(4)政策以外的因素:社會政治經濟環境、文化背景與傳統、相關的技術水平。
三、社會政策的評估
1、意義
(1)發現問題:把握運行情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了解效果:了解階段效果,總結經驗,為完善提供材料;
(3)監控過程:糾正偏差,正確運行。
2、內容
(1)政策方案:評估的焦點集中在政策方案是否合理:實施過程中表現的必要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2)實施過程:實施的7 個(宣傳分解資源準備組織準備先行試點全面推進協調與監控)一般過程是否得力
(3)實施效果:是否取得了預期效果:去的的階段性成果的數量、質量和價值,社會政策成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意義,以及社會政策實施過程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政策運行的效率等。
※3、標準(內涵與差異認真掌握)
(1)價值標準:5 個是否:符合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堅持了社會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經濟與社會的長期發展、促進了社會融合、社會及政治穩定;
(2)事實標準:以實施收效的各種事實進行評判與分析;
(3)行動標準:投入的資金和采取的行動是否完成了預期計劃;
(4)收效標準: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
(5)效率標準:投入產出率的高低,效率的評估仍缺有效方法計算。
※4、方法(內涵與差異認真掌握)
(1)定性研究:通過收集非數字的資料,包括具體的政策文本和言語表達得到的資料,來分析政策的內容和具體過程。研究者通常采用深入訪談、口述史、參與觀察、個案研究等為手段里獲取必要的資料與信息;
(2)定量研究:通常所說的統計描述和分析,通過問卷調查來收集資料。可以分析社會政策過程不同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社會政策行動與相關要素之間的聯系;
(3)整合研究:定性和定量一起使用,有較高的可信度;
(4)個案評估:通過對具體的政策項目和實施機構進行和特定地區的實施效果進行深入研究(政策情境、具體實施過程和特定效果);
(5)制度分析:通過將各種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分類,深入研究其不同作用和呈現的不同效果。它是社會政策評估的核心方法;(比較注重對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府管理體制和模式、行動的具體策略和模式以及總體的制度環境的分析)
(6)比較分析:是社會政策國際比較領域中最常用的方法,也是近年來社會福利研究中興起的主導性方法。(其目的在于通過比較,使研究者改善有關社會政策的制度和推行實踐,有利于改善這種政策的評估效果)
四、社會政策的調整
1、意義
(1)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實施中出現的問題,不是廢除政策,而是通過調整使其連續,使對象能更好適應;
(2)促進政策不斷完善:通過調整是政策更趨完善,避免各種重大的損失;
(3)保證政策有序運行:通過調整使社會政策各要素之間,各種社會政策之間更好地銜接,從而保障有序運行。
2、原因
(1)政策本身的原因:目標不適當或高或低、目標已達到,要追求更高、目標無法達到而進行調整;
(2)政府方面的原因:執政黨和政府負責人的變化而產生的調整;
(3)社會方面的原因:社會公眾(政策對象、利益群眾和普通民眾)對社會政策所持的態度。
3、層次
(1)修訂:指在技術層面上作局部的修改,不改變基本框架;例如社會養老保險遇到資金虧損時而采取的提高保額、推遲退休財政予以補貼等措施而調整;
(2)改革:對基本框架作出帶有根本性的改變,例如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社會政策的調整屬于此類;
(3)終止:完成使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負面影響太大三種情況才會被終止。
4、內容
(1)政策目標:目標太高、太低或過于分散就必須進行調整;
(2)政策方案:運行成本太高,運行條件過于苛刻等情況,評估后對政策方案的調整;
(3)政策效力:指社會政策自身的約束能力和實際效力等范圍失當,根據評估對政策方案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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