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我國民間組織發展的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 社會團體管理法規與政策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基金會。
作用:解決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是的不足;幫助國家解決救濟扶貧教育等社會問題;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和諧。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1、社會團體的定義:公民自愿組成,為了會員的共同醫院,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
(1)參加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臺灣同胞聯誼會、青年聯合會、工商聯合會。
(2)國務院機構編制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例如: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文藝界聯合會、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
(3)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批準,在內部活動的團體。
3、成立社會團體的條件:
(1)會員數量。單位會員30 以上或個人會員50 個以上或混合 50 以上。
(2)規范名稱和組織機構。名稱不得違法、反映團體特征;地方性的不能冠以全國字樣,全國性的必須審批才能冠以。
(3)固定住所
(4)專職人員
(5)合法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10 萬以上活動費,地方性 3 萬以上。
(6)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社團登記管轄:全國性的由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地方性的由地方政府;跨地域的由兩地域上級政府。
5、社團登記程序:
(1)申請籌備。
提交申請書;主管單位批文;驗資報告、場地使用證明;負責人情況身份證明;章程草案。60日內批準籌備否。
不批情形:宗旨違法、有相似的、負責人不夠格、作假、其他。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批籌6個月內召開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人。
需注意:法人不得兼任;章程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場域;會員資格權利義務;管理制度及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負責人任免程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及資產處理;其他。
(3)審查登記。
完成籌備工作后再申請,30日內審查準否。審查內容: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地域、法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
(4)備案。批準之日起60日內備案,收到備案文件30日內發《登記證書》
二、社會團體的管理
1、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審查同意,申請登記后方可。請注意:分支機構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對其分支機構收費;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社團的授權下活動;撤銷分支機構要辦理注銷。
2、變更登記:
先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 日內提交變更備案方可,主要針對負責人變更和章程修改。
三、財務制度
(一)必須做到
1、依法建賬;
2、規范會計行為;
3、接受審計監督;(針對資產來源于非個人和換屆換法人前)
4、依法管理資產: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必須用于合法用途。
(二)資產來源合法:
1、制定或修改會費時2 / 3的會員出場,并半數通過,30日內報主管部門,登記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2、代行政府收費時要出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不得轉包委托讓相關利益企業事業單位;
3、接受捐贈要監視自愿無償原則,并出具接受公益性捐款統一收據。
(三)資產用途合法:
1、合法收入必須用于公益事業,不得內部分配;
2、與贈與人約定合法用途,使用時限和方式,并提供資金使用情況,并向主管單位報告,向社會公示;
四、稅收政策
1、是執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納稅人;
2、有應納稅收入的社會團體,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3、有應納稅收入的社會團體,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4、社會團體的各項收費,除有關規定不予征稅的外,應到指定的稅務主管部門領購和使用稅務發票;
5、可免稅的資金有:財政撥款、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政府資助、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但必須出具證明文件。
五、年檢制度
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單位報送工作報告,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機關,接受年檢。工作報告包括:守法情況、按章活動情況、人員機構變動情況及財務管理情況。
六、社會團體的終止
1、注銷登記
宗旨已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和其他。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辦理注銷登記。
2、撤銷登記
可能導致撤銷登記的情形:作假申請;取證后一年未活動;出租證書印章、超宗旨活動、不接受監督檢查、不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設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活動、侵占捐款、亂收費亂籌資;違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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