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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邏輯思維能力
考點歸納
1.了解一定的邏輯知識,熟悉分析、綜合、概括的一般方法。
2.掌握比較、演繹、歸納的基本方法,準確判斷、分析各種事物之間的關系。3.準確而有條理地進行推理、論證。
重點提示
一、邏輯與概念
1.邏輯是研究思維的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
2.概念是思維形式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構成命題、推理的要素。
3.概念有兩個基本的邏輯特征:內涵和外延。概念的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質;概念的外延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一個個、一類類的事物。
4.概念間按其性質來說,可以分為相容關系和不相容關系兩大類。相容關系包括同一關系、從屬關系和交叉關系;不相容關系包括矛盾關系和反對關系。
二、詞項的限制和概括
1.凡是有真包含關系或真包含于關系的兩個詞項,我們說它們具有屬種關系。這樣的兩個詞項,它們的外延和內涵具有反變關系。
2.根據內涵和外延之間的反變關系,縮小、擴大詞項的外延,使之形成一個新的詞項,這就是詞項的限制和概括。
3.詞項的限制,就是指通過增加詞項的內涵、以縮小詞項的外延來明確詞項的邏輯方法。詞項的限制,在語言上通常表現為增加修飾語。不過,也有不通過增加修飾語,而是直接換語詞進行限制的。
4.通過減少詞項的內涵以擴大詞項的外延,由一個外延較小的詞項過渡到一個外延較大的詞項,即由種詞項過渡到屬詞項的邏輯推演方法,就是詞項的概括。
5.概括的推演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在被概括的詞項前去掉種詞項的限制詞;另一種方法是將表示屬詞項的詞語替換掉種詞項的詞語。
6.在進行限制和概括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以避免犯邏輯錯誤: (1)并不是所有的修飾語的增加或減少都是限制或概括。
(2)要注意區分整體與部分關系和屬種關系。
三、定義和劃分
(一)定義
1.定義就是以簡短的語句或命題形式揭示詞項的內涵或外延,使人們明確它的意義及其使用范圍的邏輯方法。
2.下定義的方法
(1)內涵定義 揭示詞項所指事物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或對詞項的涵義進行解釋的定義。常見的內涵定義包括實質定義,稱為屬加種差定義和條件定義。
下定義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找出被定義詞項的屬詞項,然后找出相應的種差,并以“被定義項一種差+屬”的形式給出定義。
(2)外延定義
通過列舉一個詞項的外延,也能夠使人們獲得對該詞項的某種理解和認識,從而明確該詞項的意義和適用范圍。外延定義包括窮舉定義、例舉定義和實指定義。
內涵定義和外延定義常常合在一起使用。
(3)語詞定義
以語詞本身為定義的對象,常常涉及該語詞的詞源、意義、用法等,而不涉及該語詞所代表、指稱的事物和對象。
3.定義的規則
(1)定義應當相應相稱。
(2)定義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
(3)定義必須清晰明確。
(4)定義一般用肯定的語句和正詞項。
(二)劃分
1.劃分就是把一個詞項的外延(詞項所指事物的集合),按照一定的標準,分為若干小類(真子集)的明確詞項外延的邏輯方法。
2.劃分的三個構成要素:劃分母項、劃分子項和劃分標準(劃分根據)。
3.劃分的種類
劃分可以分為一次劃分、連續劃分和復分。
4.劃分的規則
(1)劃分應當相應相稱,即要求劃分后所得出各子項的外延之和必須與母項的外延相等。
(2)每次劃分的標準必須相同。
(3)劃分的子項應當互相排斥,即劃分得出的子項外延之間的關系應當是不相容關系。
(4)劃分應當按層次進行,不應當跳躍劃分。
四、性質命題及其直接推理
(一)性質命題的類型
性質命題是斷定對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種性質的簡單判斷。性質命題也叫直言命題或直言判斷,可分為六種基本類型:
1.全稱肯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所有S都是P”。
2.全稱否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所有S都不是P”。
3.特稱肯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有S是P”。
4.特稱否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有S不是P”。
5.單稱肯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某個S是P”。
6.單稱否定判斷。其邏輯形式是“某個s不是P”。
(二)對當關系
從概念的外延間的關系來說,判斷主項“S”的外延與謂項“P”的外延之間的關系共存在五種,分別是:全同關系、被包含關系、包含關系、交叉關系和全異關系。
性質命題的對當關系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矛盾關系。
2.差等關系(又稱從屬關系)。
3.反對關系。
4.下反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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