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學生本質屬性 |
第 2 頁:學生社會地位 |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學生的社會地位屬學生權利問題。由于學生是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兒童,是未進入正式成人社會的“邊際人”,因此他們的獨立人格和獨立地位常常被忽視,他們經常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
(一)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少年兒童是權利的主體
從道義上講,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國家的希望。從法制的角度講,少年兒童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的權利,并且受到社會特別保護。l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以維護少年兒童的社會權利主體地位。該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則包括: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2.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個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會關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決定的。在教育領域,中小學生的身份從我國頒布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中可得知,我國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有三個層次:①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②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③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對中小學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身份的確定有利于中小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法律地位是由雙方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決定的。在教育領域中,作為未成年公民,在與教師、校長或行政機關形成的關系中,中小學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并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在教育過程中,中小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作為中小學生相對方的學校教育或行政機關,不能因為教育職能的履行而侵害學生的權利。當然,在教育過程中,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教育和管理學生,學生負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義務。
(二)學生的合法權利
未成年學生是社會權利的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社會權利。國際社會及許多國家都對未成年學生所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我國作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在履行《公約》的同時,在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也對青少年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未成年學生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學生的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凡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人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是指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人學接受義務教育,并要受滿法律規定的教育年限,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學習權是指學生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有權利在校學習。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參加學習活動,諸如聽課、作業等的權利。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的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2.學生的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成長階段,因此人身權的重要方面受到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的特殊保護。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并要求教育、學校、家庭、社會盡到特殊的保護責任。
身心健康權是人身的最基本權利,包括保護中小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人身自由權是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師不得因為各種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人格尊嚴權是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如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謾罵、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隱私權是指學生不愿意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教師不應該隨意宣揚學生的缺點和隱私,不應該隨意私拆、毀棄或采取強硬態度拆毀學生的信件、日記等。
名譽權和榮譽權是指學生有權享有根據自己日常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會評價,有權享有根據自己的優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及智力勞動成果,不得隨意剝奪和侵占。
(三)學生的義務
中小學生作為法律的主體,在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規律定的各項義務。教師有責任教育學生了解自己的義務、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學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動中未盡義務或違反規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則應由學生自負。《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①遵守法律、法規;②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③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④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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