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論
1、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則有哪些?(思考題1)P18-19頁
案例6:小學校長挪用教育經費,造成校舍倒塌師生死亡
某地一所農村小學,學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損壞嚴重,上級主管部門為其專門撥出經費2萬。讓他們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長張某卻把此款用來為其情婦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個陰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個學生和當堂教師死亡,10人受傷。案發后,引起了上級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對其立案審判。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從重判處他有期徒刑20年,沒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張校長的行為兼有侵占教育經費與玩忽職守的性質,且情節嚴重,已經構成貪污罪與玩忽職守罪兩項罪名。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從重判處他有期徒刑20年,沒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規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規定的事項,主要是表達國家對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為此,該事項具有公認而確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規定性具有強制性。教育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所規定的事項,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不允許任何人違犯或變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變性的特點。教育法的多變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體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國,立法的主體不僅有最高權力機關,地方權力機關,而且有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機關。
④、在教育法之上沒有統一的法典。教育法與民法、刑法不同,它們都具有統一的法典,分別適用于民事活動和刑事活動。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見于憲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之中,沒有統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統,也沒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規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規應遵循的總原則,它貫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規范中,是教育立法、執法和研究的出發點及基本依據。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則。教育法必須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方向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必須保證教育權掌握在無產階級手中;二是必須保證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②、公益性原則。公益性原則是現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業的過程和結果具有社會影響,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③、平等性原則。平等性原則主要是指人們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承擔法律責任,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④、終身性原則。終身性原則是指人的一生應當不斷地接受教育,應當在任何階段都有機會接受教育,教育應當面向所有的人。
2、結合教學工作實際,談談你對教育法作用的認識。(思考題3)P19-21頁
案例7:女兒被留家觀察 父親擾亂學校教學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緊要關頭,孫家村鄭某的兒子從疫區返鄉,因與在孫家村小學上學的妹妹有接觸史,校方依照通知規定,在例行對學生的身體檢查中,要求女兒在家留觀14天。其父對此不滿,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學校問緣由。校方作出解釋后,鄭某仍然不理睬,在學校內撥通關山鎮教育組的電話,破口大罵教育組工作人員,還當場撕毀了區教育局文件,連續吵鬧1個多小時。
擾亂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關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將鄭某傳喚至派出所,并對其治安拘留14天處罰。
案例8:兩名中學生星期天在居民區空地上踢足球,在爭球時,不慎將球踢到鄰居陽臺上,不僅造成陽臺玻璃破碎,而且使陽臺一名兒童被玻璃劃傷。
問:鄰居財產損失及人身被傷害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由兩名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規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會作用。
⑴、教育法的規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法律規范實現的。法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明確的規定了人們的行為規則。它明確地規定了人們應該怎樣行為、禁止怎樣行為和可以怎樣行為,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指出了方向。
②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它是判斷、衡量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
③教育作用。法是人們的行為規范,它對于人們應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都具有鮮明的教育作用。 ④預測作用。由于法具有嚴格而穩定的規范性,這樣可以使人們預先知道從事某一種行為或不從事某種行為將必然發生的法律后果,從而調整人們的行為。⑤強制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具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法對人們應該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規定,而且還要使人們必須去接受,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特征;其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受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會作用
教育法有著其獨特的社會作用,其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①保證我國教育的正確方向。我國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過立法的形式切實保障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保障黨對教育事業的領導,保障培養出適合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人才,提高勞動者和全民族的素質。 ②保障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法保證了我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保障與促進作用。③保障按教育規律辦教育。由于我國教育法的社會主義性質與教育的客觀規律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應該是教育客觀規律的體現,通過教育立法將按照教育規律辦教育的一般要求轉化為法律規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隨意性。它可以保障我們在教育活動中按教育規律辦事。 ④保障有關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權益。教育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和保障與教育相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在教育活動中,各方享有什么權利,承擔什么義務,教育法作了具體規定,這樣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關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同時可以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⑤可以極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管理是為了實現預定的目標,組織和使用人、財、物、時間、信息的過程,其目的就是設法提高被管理系統的功效。
3、談談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條文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思考題2)P22頁
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條文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總的說,教育法律法規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條文的內容,而教育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條文是教育法律法規的載體,它們之間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
⑴、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的區別。教育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中全部行為規則的總稱。教育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指的行為規范,而不是行為規范的“總和”。二者在邏輯上是從屬關系。教育法是種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規范,教育法律規范是屬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文件的區別。教育法律規范是教育法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基本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
⑶、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條文的區別。教育法律規范要用教育法條文來表現,但教育法條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規范。有的教育法條文不包括規范。
4、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有哪些?(思考題4)P24-28頁
法律的淵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淵源,即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它們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淵源是國家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關于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
⑴ 、憲法 ①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憲法是一國之根本大法,它規定了一國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規的依據。原則性規定了教育法的指導思想。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憲法至上。
②憲法規定了教育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一是規定了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形式和任務。二是規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三是規定了從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進行創造性工作的自由。培養人的創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則。四是規定了父母或監護人的具有義務。養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所以父母有責任和義務保證自己的子女受教育。五是規定了教育管理的權限。現代教育主要是由國家推動的,為了保證教育的有效發展,國家必須重視對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可以說是教育法律體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規定國家的教育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如:《教育法》
②教育單行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是國家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則制定的規范和調整某一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系的教育法律。 我國已經制定并公布實施的單行法律有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規①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一般有三種:一是條例。它是針對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較系統、全面的規定。 二是規定。它是指對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規定。三是辦法或細則。它是指對某一項行政工作的較為具體的規定。 ②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制定的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教育規定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從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據上劃分,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執行性、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第二種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與一般性的教育法規比較有其特點:一是與國家的憲法,教育法律法規保持一致,不得違背或有抵觸;二是只在本地區適用,在其他地區則不適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規章
按制定發布機關的不同,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規章,稱部門教育規章,經常稱之為:規定、辦法、規程、大綱、標準等。另一類是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它在范圍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區域,
⑸、教育法的其他淵源
教育法律的淵源還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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