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學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法學視角上學校的概念是什么?學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聯系實際談談自己的認識(思考題1) 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開始,在一無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無合格的教師,三無標淮的教學場所,四無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未源的情況下,未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淮,以營利為目的,在其住處辦起了"太平社區聯戶家庭輔導學習室"。后改名為"蒲江書院",據初步調查:從1995年下學期至1997年上學期4個學期,李某其向學生收取75380元,除去4個學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辦學違法所得達25000元。對李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辦學的行為,縣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兩次發文,責成李某停辦"家庭輔導學習室"。但李某置若罔聞,拒不執行,因此,縣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對李某私人辦學實施強制停辦。
問:縣教育局為什么要責成李某停辦“家庭輔導學習室”?
分析:⑴、,實體要件不具備;《教育法》26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⑵、沒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⑶、,以營利為目的 《教育法》25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⑷、,承擔的法律責任《教育法》75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①、法學視角上學校的概念,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的教育機構,是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組織。正確理解法學視角上學校的含義,應注意三點:第一,學校是法律調整的對象。第二,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否側不能成立。第三,學校以經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就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②、 學校的法律地位 我國學校的法律地位。從我國現行行政法、民法的視角出發,我們認為,學校具有三種不同身份與地位。第①、學校是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學校在實施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活動中,擁有很多職權,學校在行使這些職權時與教師、學生形成不對等的法律關系。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學校是享有國家權力的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學校能以自己名義行事行政職權;學校能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②、學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學校作為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資格,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學校作為專門培養人的教育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第③、學校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學校具有兩種主體資格,它既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又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學校作為行政相對人應有以下權利:排除違法行政的請求權和行政介入權;參與制定教育法規或計劃的權利;聽證的權利。
2、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與程序 P39-40
“學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制系統內個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實施非學歷性教育的教育機構,一般情況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權力義務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國家對學校有特殊優惠政策和特別要求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區分才具有實際意義。
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設立學校應具備組織、人員、物質、經費等四方面的基本條件。(1)組織機構和章程。組織機構和章程是學校設立的必要前提,舉辦者申請擬設立的學校,應當有權責分工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轉。(2)合格的教師。設立的學校應當有可靠的教師來源,同時,教師必須由合乎一定的資格,并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人員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師資格,取得教師資格證書。(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是辦學必備的物質條件,也是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障。(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學校的設立與運行需要不斷的投入流動資金,所以,應保證機構設立后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設立學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我國現行對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管理,根據機構性質的不同,分別實行審批制度和登記注冊制度。審批制度一般適用于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主管機關根據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有權決定是否準予辦學。
3、學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P41---43
⑴、學校的權利學校作為依法成立的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為完成其基本職能,必須擁有相應的權利。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具體權利可以概括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章程是指為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運行,就辦學宗旨、內部管理體制及各項重大原則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②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是學校的職責和權利。③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⑤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⑥聘請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⑦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⑧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案例12:1996年某市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實施 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校長,學校聘任教師,校長負責制,教師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學公辦教師陳某向市教委申訴,說他所任教的小學提前終止聘任合同,解除對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權益.
市教委組織調查小組,到該校調查,事實如下:陳家住學校附近,蓋有兩層樓房,利用底層開了一間雜貨店,96年9月,學校分別與全校教師簽訂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確了學校與教師雙方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合同簽訂后,陳經常騎摩托車為家里進貨,騎車載客,一學期里陳因進貨或載客而15次遲到半小時以,,影響了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學生家長意見很大。陳作為教師,業務水平不高,學校檢查備課工作時,發現陳有10多節課無教案且教案寫得過于簡單,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試中,陳所教四年級語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級成績低14分。96年底,學校給陳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按市有關文件規定,對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試聘處理。97年春節后,學校對陳改為試聘,時間半年,不發獎金和聘金。陳在學校的收入從1300多元減至850元,試聘期間,陳以各種理由請假。97年3月,學校發現陳兩次請假后去進貨,以后就很少批準其請假要求。陳繼續經常早晚騎車載客,中午進貨,這個學期,陳27次遲到半小時以上。學校領導聽陳的課,發現其多次沒備課就去上課,對學生作業批改馬虎,期末考試,陳所教的班該科成績比其他同級科成績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長向學校提出。不讓陳再教他們的孩子。97年7月學期結束,學校對陳的考核結果仍為不合格。決定解聘陳。在教師大會上宣布,并將陳在試聘期的表現寫成書面材料,向鎮教辦報告。
陳在申訴中認為:(1)學校與他簽訂了聘期3年的合同,簽約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為教師的合法權益。(2)現在社會上從事第二職業的人比比皆是。自己過去是民辦教師,直收入很低,轉為公辦教師后,近幾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經濟還有困難,利用工余時間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雖然對教育教學工作有點影響,但也不應被解聘。
學校認為:(1)陳只顧經營家庭的雜貨店且早晚又去載客,不履行教師義務和職責,屬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并且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了損失,(2)陳在學校的收人與當地其他行業同等學歷或同等專業技術職務檔次的人比較已屬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陳不參與經營家庭雜貨店,不早晚載客,陳的家庭收人在當地也屬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難,陳忙于從事第二職業,經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不可原諒。按照教師法第37條的規定,學校有權解聘陳。
學生家長認為:陳只有一半心思在學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個人創收,這樣的教師誤人子弟,不應繼續留在學校任教。
上述事實表明,教師與學生不得從事商業性活動;陳沒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和義務,應負不履行合同規定職責、義務的法律責任,合同的一方發現另一方不履行義務時,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有權提出終止合。.因此,學校可提出終止聘任合同。《教師法》第5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確定了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根據《教師法》第37條規定,學校解聘陳并沒有違法,也沒有侵犯陳的合法權益。
分析:在該案例中,盡管合同規定學校對陳某的聘期為三年,但學校提前將陳解聘卻并未侵犯陳的合法權益,因為陳并未履行一個教師應履行的義務,學校的行為是依法治校的正當行為。
⑵、學校的義務學校有一系列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②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③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④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情況提供便利。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⑥依法接受監督。
4、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對保障學生的權利有哪些作用?(思考題3) P45---46
①、使師生關系由尊卑發展到平等。學生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尊重學生權利的實現和主體性的發揮。②、學生觀的轉變。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建立,學生逐漸被視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體,并在法律上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界定。③、學生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學生在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學校生活中,逐漸意識到他們是擁有權利的,而且其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侵害。④、通過立法確立學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規定,確立了學生的法律地位,使學生權利的保護有法可依。
5、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請結合實際,談談自己的理解。(思考題4) P45---46
⑴、學生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①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③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④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對學生具體權利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①有參加教育活動并使用教育資源的權利。②、享有國家給予的物質幫助的權利。③、享有公正評價并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權利;④享有申訴權;⑤享有人身權;
案例2:某電視臺在新聞節目中這樣報道:"今天上午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入室盜竊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李××、趙××并將2人接受警察訊問的正面圖像一同播放。電視新聞這樣報道可以嗎?答:不可以。根據《預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⑵、學生的基本義務: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學生權利和義務實施中應該注意的問題:(1)、年齡特點,義務教育的對象是中小學生,在這個階段,他們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人生觀等不成熟。 (2)心理特點。初中生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現在認識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識上不成熟。(3)生理特點,主要表現在身體形態、體內機能、神經系統和性成熟。了解這些特點,正確的行事權利和履行義務。
6、學校有關的法律關系P51—53
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主要表現為政府依法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則處于服從地位,必須履行行政命令所規定的義務。同時,學校可以依法享有獨立自主的辦學權利,并可以對政府行使以批評建議為中心內容的監督權。學校與政府的關系具有不對等性。
學校與社會的關系 主要表現為學校與不具有隸屬關系的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個人之間,既有相互協作、相互支援的關系,又存在復雜的民事所有和流轉上的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學校是以獨立的民事主主體的資格參與其中的。
學校與教師的關系 是一種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的特性所決定的管理關系。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支配與服從的關系。但是,由教師可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
學校與學生的關系 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學生既有良好的學習習慣、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同時也在于營造學校良好的教學環境和濃厚的學分,使學生愉快地學習,健康的成長。同時,學校也負有保證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責任。學生在學校享有充分學習和發展的權利。
7、特殊學生群體由哪幾個部分構成?他們分別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權利?(思考題5) P48
特殊學生群體主要有女生、家庭困難學生、殘疾學生等。他們享有的特殊教育權利是:
①女生。法律規范對子女受教育權予以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教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父母或監護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②、經濟困難的學生。為了保證家庭困難的學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機會,國家通過立法機關對這些學生進行經濟資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社會團體、組織、個人提供的助學金,對經濟困難學生幫助;
③殘疾人。殘疾人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國家有責任保障這部分人受教育的權利得到實現。《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舉辦特殊學校(班)”《殘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費和雜費,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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