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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答案及解析 |
一、單項選擇題
1.A【解析】在教育政策中,總政策是其最高層次,體現最根本、最長遠的利益。
2.B【解析】學生的社會地位是指他們作為社會成員應具有的主體地位。青少年、兒童是未來社會的主人,有著獨立的社會地位,并依法享受各項社會權利。所以,學生的社會地位屬于學生的權利問題。
3.B【解析】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4.B【解析】從當前法律實踐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民事責任。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作為法人,會經常參與各種民事活動,如合作辦學、委托培養、有償服務、知識產權轉讓、勞動用工、教師聘任等,往往要與其他主體簽訂各種合同,發生各種民事性質的法律責任。在出現法律糾紛時,以要求追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請求民事賠償。所以答案選B項。
5.B【解析】依據教育法規創制方式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
7.A【解析】略。
8.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規定義務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所以屬于教育單行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9.B【解析】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
10.A【解析】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由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出現而引起的。通常把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稱之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教育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根據。
11.D【解析】制定和頒布教育政策,目的就是促進教育的發展。所以,發展性標準是評價教育政策的首要標準。
12.A【解析】司法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教育法制、保護人民教育權利的神圣職責,代表著社會公平和正義。因此,公正準確是教育司法活動的靈魂和生命。
13.D【解析】在教育政策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教育政策有教育體制政策、教育質量政策、教育經費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課程與教學政策、學制政策。
14.C【解析】教育法律救濟的目的在于補救相對人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
15.B【解析】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門為核心,向外輻射,與其他主體之間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16.A【解析】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17.B【解析】教育法規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18.A【解析】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行動準則。
19.D【解析】(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這種法定性,使教師申訴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嚴肅性。(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它是為教師這一特定的專業人員設立的,只能由教師或其代理人提出。(3)教師申訴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訴制度。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申訴,在其行使職權范圍內做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
20.A【解析】當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向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因此需要向當地縣教育局提出申訴。
21.A【解析】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
22.D【解析】教育單行法律是規定教育領域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我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而D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
23.B【解析】任何法律上的救濟;都是因為發生了侵權損害,無侵權損害即無所謂救濟。即使發生了侵權行為但沒有造成損害,也不存在救濟問題。因此,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
24.D【解析】略。
25.B【解析】A項是依據制定政策主體的不同而劃分;C項是依據政策內容與層次的不同而劃分;D項是依據政策效力范圍的角度而劃分。因此,B項符合題意。
26.B【解析】法律規范是教育法規實施的準繩。
27.C【解析】根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職能,可將教育法律關系分為調整性教育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教育法律關系。
28.A【解析】行政處分是由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有時也稱紀律處分。
29.D【解析】只有依據教育的內在規律來確立有關的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等,才能更好地發展教育。
30.C【解析】略。
31.C【解析】略。
32.B【解析】在教育領域中主要的法律救濟方式有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
33.D【解析】略。
34.B【解析】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同憲法、法律和國家教育行政法規相抵觸。因此,國家教育法規優先于地方教育法規。
35.B【解析】略。
36.B【解析】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所以答案選B項。
37.B【解析】1985~1992年,我國進行了又一輪的教育行政體制改革,實行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基礎教育管理權屬于地方。
38.A【解析】教育政策、法規的功能包括保障功能、規范功能、制約功能、管理功能、激勵功能。其中,保障功能是教育政策、法規的基本功能。
39.A【解析】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教育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體是學生與教師。
40.B【解析】平權型的教育法律關系是兩個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產生的教育法律關系,通常視為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教師與學生之間屬于平權型的教育法律關系。
41.D【解析】學校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不包括學校與家長。
42.C【解析】訴訟救濟,也叫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這一渠道使相對人在通過其他途徑都不能獲得滿意的救濟時,可以得到充分的補救。
43.A【解析】教師或者學生對學校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不可以通過教育行政復議的方式獲得救濟,可以通過教育申訴制度進行申訴,如果還是沒有得到恰當的處理,可以通過訴訟救濟的渠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教育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被申請人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學校不屬于行政機關。
44.C【解析】教育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變更,即主體、客體、內容的變更。內容的變更是指權利、義務的變更。
45.B【解析】題干所述為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
46.B【解析】法律責任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力手段,人人必須承擔,任何違法者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擔。這是責任的國家強制性的表現。
47.D【解析】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48.A【解析】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
49.D【解析】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50.C【解析】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始終是行政機關,原告始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教育局長、市長、鄉鎮黨委書記都是個人,不是政府機關,他們是教育局、市政府、鄉鎮政府的法定代表人。
51.A【解析】根據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A項是基礎教育法;B項是高等教育法;C項是教育基本法;D項是職業教育法。
52.A【解析】我國《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3.D【解析】我國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沒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權力。
54.D【解析】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是隸屬性。
二、材料分析題(答案要點)
1.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當教師不服學校做出的決定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如果教師仍不服教育主管部門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由于其申訴內容是有關教師工作的安排及工資待遇等問題,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教師有權向做出申訴處理意見的教育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教育部門申請復議。可見,教育行政復議本身既是一條獨立的行政救濟途徑,同時也為另一條教育行政救濟途徑——教育申訴提供了救濟,可以更切實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1)材料中法律關系的類型有: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分別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學校、教師與行政機關;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學校、教師與受害者;刑事法律關系中的教師與司法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有管理權、處分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受害者有請求賠償權、加害人有賠償義務;在刑事法律關系中司法機關有司法權。
(3)此案涉及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開除);民事責任(賠償);刑事責任(免責)。
3.(1)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中,一、二條是合法的,但第三條對學生處以罰款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2)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實施的單位有明確要求。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行為,是隸屬關系之間的雙方,由上對下實行的,如醫院對醫生、學校對教師和學生等。處分的類別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免職等。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行為,具有公共行政意義,由特定行政機關實行如治安機關進行的,包括拘留、勞動教養、罰款、沒收財產等。罰款是行政處罰,只有國家的特定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996年我國制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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