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價格管理與監督體制
(一)價格管理體制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二)價格的政府監督制度
1.監督檢查的主體。價格監督檢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2.監督檢查的職權。
(三)價格的社會監督制度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五、價格違法責任
(一)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責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價格違法責任
第五節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對財政收支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系的檢查、督促活動。
1.財政監督的性質
2.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另一是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3.財政監督的類型
財政監督可分為廣義的財政監督和狹義的財政監督、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
(二)財政監督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是規范財政監督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體系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據財政監督行為的不同,分為不同的制度,包括財政收入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支出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投資監督法律制度、國有監督法律制度等。
2.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原則
(三)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監督財政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之一。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四)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
(五)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財政監督的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內設機構。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是由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責任以及查處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財政法律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分為l4類。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三)財政執法主體
財政執法主體是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財政執法主體只是組織,即有關財政執法機關,不是個人。財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財政執法職責時,是職務行為,不是以個人名義。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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