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掌握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熟悉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四)了解增值稅、消費稅的類型
[考試內容]
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一、增值稅的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一)稅基列舉法
稅基列舉法,即加法,是把構成增值額的各個項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適用的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增值額×稅率=(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其他增值項目)×稅率
(二)稅基相減法
稅基相減法,即減法,是從銷售收入中減去同期應扣除的項目,得出增值額,再乘以適用的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增值額×稅率=(本期應稅銷售收入額一應扣除項目金額)×稅率
(三)購進扣稅法
購進扣稅法,又稱進項稅額扣除法、稅額扣減法,簡稱扣稅法,其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增值稅額。
應納增值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凡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等規定,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側重于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稅基大體相當于工業增加值和商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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