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概述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3聯。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行。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法律規定了一般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符合要求。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規定了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的罪名。
八、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出口退(免)稅制度的一般規定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
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都屬于出口退(免)稅的范圍。增值稅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貨物;(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3)財務會計上作對外銷售處理的貨物;(4)出口結匯(部分貨物除外)并已核銷的貨物。
1.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的出口貨物。
2.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
3.免稅但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
4.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免稅也不退稅的出口貨物。
另外,出口企業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稅所需單證,或提供的單證有問題的出口貨物,不得退(免)稅。
5.我國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共有6檔:l7%、l4%、l3%、11%、9%和5%。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6.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另外,對于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先征后退”的退稅辦法。
7.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等內容。
8.對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二)出口退(免)稅制度的特殊規定
1.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管理
2.出口卷煙免稅的稅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稅店的退(免)稅政策
4.保稅物流中心的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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