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免責條款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九節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價款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式;(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和地點;(6)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檢驗標準和方法;(8)結算方式;(9)解決爭議的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簽字。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四)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責任。
(五)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主要內容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二)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三)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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