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質押合同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3.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不同種類權利出質的法律規定
五、留置
(一)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六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2)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3)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變更后,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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