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 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1.履行主體
2.履行標的
3.履行地點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費用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三)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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