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
(四)掌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五)掌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的轉讓
(六)掌握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與合作條件、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七)掌握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八)熟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十)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合營(合作、經營)期限、解散(終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二)廣義的和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
2.工商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相關推薦:2010中級會計職稱教材最新變化解讀及復習指導